未收到终局仲裁裁决书时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14:15[案情] 李某于2010年2月开端在某线路工程队做临时工,2010年2月15日深夜加班,因为光线太暗而看不到工程车开过来,因为工程车未及时刹车而导致李某受伤。经医院医治后,恳求进行工伤判定,判定中心的成果是李某的受伤归于工伤,而且构成伤残九级。该线路工程队现已为李某付出了部分医疗费用,但因为其回绝以工伤的待遇来补偿李某,遂李某向劳作判决委员会恳求劳作判决,要求某线路工程队补偿其未付出的医治费、护理费、误工费比及一系列费用。判决委支撑了李某的判决恳求,作出了判决书,并采纳邮递送达的方法进行送达,可是某线路工程队一向未收到该判决书,直到2010年4月知道这回事,在李某向法院恳求强制实行时,该线路工程队向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判决书。
[不合]
未收到结局判决判决书时对方能否恳求强制实行?
榜首种定见以为,依据《劳作争议判决调停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关于追索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不超越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作出的判决判决为结局判决。既然是结局判决,自作出之日起就产生了法律效能,应当具有实行的效能。在用人单位未收到终判决判决书时,劳作者相同能够恳求强制实行。
第二种定见以为,依据《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用人单位有权力向人民法院恳求吊销判决判决,在未收到判决判决书之前,劳作者不能恳求强制实行。
[管析]
笔者以为两种定见都不当,首要理由如下:
榜首,劳作者追索的工伤医疗费等费用,是劳作者在合法的范围内应当享有的权力,而且也是劳作者急需的一笔费用,为了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在判决判决作出之后,应当赋予劳作者及时恳求强制实行的权力。一起,《依据劳作争议判决调停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劳作者的追索要求只需没有超越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个月金额,该判决判决就应当视为结局判决。自作出该判决之日起,该判决判决就及时发作法律效能,假如用人单位不及时实行,劳作者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强制实行。
第二,依据《劳作争议判决调停法》第四十七条规则作出的判决判决,也或许存在程序或许其他方面的过错,为了完成权力相等准则,该法第四十九条赋予了用人单位以救助权力,即用人单位有依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的判决判决存在违背法定程序等六种状况时,在收到判决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吊销判决。因而,即便用人单位在判决判决书作出之日起短时间未收到该判决,可是只需是其在收届时,以为该判决存在程序等过错,便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吊销。
归结于本案,假如结局判决判决书作出之后呈现了该案相似的状况,为了完成公正准则,一起维护用人单位和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应当采纳如下的做法:一、在用人单位恳求吊销劳作争议判决判决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假如检查核实有违法景象的,应当判决吊销,假如没有相应违法行为,则应当驳回恳求人的恳求。二,在判决判决恳求吊销期间,受理劳作者强制实行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中止实行,待恳求吊销判决判决的终究成果再决议是否予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