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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诉讼的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00:19
核心内容:事物的性质是指:事物自身所具有的与他事物不同的特征。本文由劳作法令咨询小编以及天津法令咨询栏目组通过发条总结劳作诉讼的性质。
劳作争议案子是劳作联系的两边当事人之间因劳作权力和责任而发作胶葛引发的诉讼案子.
界说
2001年4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条将劳作争议界定为:“(一)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在实行劳作合同过程中发作的胶葛;(二)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已构成劳作联系后发作的胶葛;(三)劳作者退休后,与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作的胶葛。”
裁定程序是劳作争议案子的前置程序
我国劳作法第七十九条规则:“劳作争议发作后,当事人能够向本单位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恳求调停;调停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裁定的,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当事人一方也能够直接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该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则:“劳作争议当事人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裁定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述又不实行裁定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规则阐明,裁定程序是劳作争议案子的前置程序,未经裁定,案子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审判实践中,笔者发现劳作争议案子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则的反诉程序时不合适,原因是:榜首,一方不服裁定申述后,另一方提出反诉,反诉的恳求如未通过裁定判决,那么两边的争议是未经裁定就进入诉讼程序,违反了上述“前置程序”的规则。第二,一方不服裁定申述后,另一方提起反诉的内容如通过了裁定,那么上述劳作法第八十三条规则的“不服裁定判决,可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就又形同虚设,没有意义了。
别的,在劳作争议两边都不服裁定成果的情况下,假如两边都申述,案子总得有原告和被告,两边的诉请也都应得到处理,而此刻适用反诉又会发生一些问题。
因而,笔者主张对劳作争议诉讼也像离婚诉讼相同,作为一种复合之诉,即一方当事人不服裁定提申述讼后,不论另一方是否遵守裁定判决,法院都会把裁定的内容一起审理,关于合理合法的予以保持,关于不合理合法的予以纠正。这样能够和上述劳作法规则协调一致,一起还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关于未通过裁定的内容,如两边当事人有争议的,可先经裁定程序,再另行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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