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08:47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正当权益的维护,促进科技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权利人已采纳严厉的保密办法、不为大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包含规划、程序、配方、工艺、办法、窍门及其他办法的技术信息,归于商业秘密。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权利人合法具有的技术秘密维护适用本办法。归于国家秘密的技术秘密,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履行。
第四条 违反法令、法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共道德的技术秘密,不受本办法维护。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办理部门担任本办法的安排施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办理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技术秘密维护的办理和辅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公安机关依照各自职责查办侵略技术秘密的行为。
第七条 科技行政办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权利人技术秘密维护的辅导,经过安排训练、技术咨询、准则标准等办法,进步权利人技术秘密维护的认识、才能、水平。鼓舞权利人经过请求专利权维护其技术成果。
第八条 权利人依据技术秘密的特色,树立、健全技术秘密维护的办理准则,装备专职或许兼职的办理人员,对技术秘密维护进行标准化办理。权利人能够自行挑选合法的维护办法、手法和办法,自行确认技术秘密的密级和维护期限,但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九条 权利人要求本单位或许与本单位协作的触及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保存技术秘密的,应当签定保密协议或许在劳作(聘任)合同(以下总称合同)中作出清晰详细的约好。相关人员应当严厉依照保密协议或许合同约好履行责任。没有签定保密协议或许没有在合同中作出约好的,相关人员不承当保密职责。保密协议或许合同约好的部分内容不清晰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好清晰的内容承当保密责任。签定保密协议或许合同约好的相关人员,合同停止后仍负保密责任的,应当书面约好,两边能够就是否付出保密费及其数额进行洽谈。
第十条 保密协议或许合同约好应当清晰下列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