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办理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的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12:45各有关单位:
依据二OO六年《专利费用减缓方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9号令)中有关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的相关规则,现就天津市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作业做出如下规则:
一、《专利费用减缓方法》中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专利作业的部分”是指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和本市18个行政区的区(县)科委。
二、为充沛、有效地发挥天津市专利处理体系的效果,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托付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14家具有处理功能的单位,代为处理专利费用减缓证明,托付单位名单见附件。托付处理的具体方法和处理规则另行拟定。
三、处理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的统辖规模
(一)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担任处理驻津单位的减缓证明。
(二)受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托付的具有处理功能的单位担任处理其所统辖企事业单位的减缓证明。
(三)本市18个区(县)科委担任处理除上述(一)、(二)条触及单位之外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在本行政区域内寓居的自然人的减缓证明。
四、各企事业单位确因经济困难恳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按上述统辖规模向相应的具有专利费用减缓证明处理资历的单位提出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的书面恳求。
五、各处理单位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应严厉依照《专利费用减缓方法》的有关规则对恳求单位的恳求进行检查。
附件: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托付处理专利费用减缓证明单位的名单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