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书面约定房屋为双方,共有财产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15:28
两边婚前对房子一切权约好为两边共有具有法令效力。离婚时,该房子应当依照夫妻共有产业来处理,并非属男方个人一切,也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不对立。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约好应当选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约好,对两边具有约束力”,这是我国法令对“夫妻产业约好准则”的规则,可见夫妻间的产业关系以两边约好为优先。已然两边在婚前现已对房子的一切权进行了约好,依据上述法令规则,就应恪守约好,即该房子为你们夫妻一起一切。所以,假如两边在离婚切割产业时,该房两边各占一半比例。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约好应当选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约好,对两边具有约束力”,这是我国法令对“夫妻产业约好准则”的规则,可见夫妻间的产业关系以两边约好为优先。已然两边在婚前现已对房子的一切权进行了约好,依据上述法令规则,就应恪守约好,即该房子为你们夫妻一起一切。所以,假如两边在离婚切割产业时,该房两边各占一半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