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于调解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04:05
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准则是否适用于调停发作法律效能的案子?
问:在案子审理过程中,两边当事人达到调停协议,经民事调停书承认并现已发作法律效能,当事人又申述的,法院是否应当根据“一事不再理”准则对此不予受理?
答:“一事不再理”准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准则,即当事人不得就现已申述的案子,在诉讼过程中再行申述,即便申述,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对此准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则,通常被作为法律根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一条第(五)项:“对判定、裁决现已发作法律效能的案子,当事人又申述的,奉告原告依照申述处理,但人民法院允许撤诉的裁决在外。”但其只清晰规则了对收效判定、裁决不得再诉,并未清晰是否适用于调停发作法律效能的案子。
根据民事诉讼法理论,“一事不再理”准则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诉讼系属效能,即某一诉现已提起或正在诉讼中,该诉就不得再次提起;二是裁判的既判力,即民事裁判收效后,当事人不得就现已裁判承认的同二案子再行申述。
民事调停书虽然是根据当事人依法自愿达到的调停协议制造的,但法院调停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法之一,民事调停书记载了诉讼请求、案子的现实和调停成果,是在诉讼程序中构成的法院制造的法律文书,其一经收效,即发作与收效判定相同的法律效能。在程序方面,它和判定相同,都是正常完毕诉讼程序的方法;在实体方面,调停收效后,即标明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现已得到了法院的处理和承认。因而,就既判力而言,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应该遭到收效裁判内容的束缚,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和同一诉讼理由再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人民法院也不得再行审理和另行裁判。故从意图解说的视点而言,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则能够扩展解说为现已收效的裁判文书。
因而,人民法院制造的调停书发作法律效能后,假如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理由再行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则予以处理。
问:在案子审理过程中,两边当事人达到调停协议,经民事调停书承认并现已发作法律效能,当事人又申述的,法院是否应当根据“一事不再理”准则对此不予受理?
答:“一事不再理”准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准则,即当事人不得就现已申述的案子,在诉讼过程中再行申述,即便申述,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对此准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则,通常被作为法律根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一条第(五)项:“对判定、裁决现已发作法律效能的案子,当事人又申述的,奉告原告依照申述处理,但人民法院允许撤诉的裁决在外。”但其只清晰规则了对收效判定、裁决不得再诉,并未清晰是否适用于调停发作法律效能的案子。
根据民事诉讼法理论,“一事不再理”准则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诉讼系属效能,即某一诉现已提起或正在诉讼中,该诉就不得再次提起;二是裁判的既判力,即民事裁判收效后,当事人不得就现已裁判承认的同二案子再行申述。
民事调停书虽然是根据当事人依法自愿达到的调停协议制造的,但法院调停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法之一,民事调停书记载了诉讼请求、案子的现实和调停成果,是在诉讼程序中构成的法院制造的法律文书,其一经收效,即发作与收效判定相同的法律效能。在程序方面,它和判定相同,都是正常完毕诉讼程序的方法;在实体方面,调停收效后,即标明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现已得到了法院的处理和承认。因而,就既判力而言,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应该遭到收效裁判内容的束缚,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和同一诉讼理由再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人民法院也不得再行审理和另行裁判。故从意图解说的视点而言,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则能够扩展解说为现已收效的裁判文书。
因而,人民法院制造的调停书发作法律效能后,假如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理由再行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则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