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职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05:06关于公事员(领导干部)怎么处理辞去职务的手续,《公事员法》规则:
公事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请求。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阅,其间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请求,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批阅。
可是公事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则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触及国家秘密等特别职位任职或许脱离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则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事没有处理完毕,且须由自己持续处理的;
(四)正在承受审计、纪律检查,或许涉嫌犯罪,司法程序没有完结的;
(五)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景象。
一起,担任领导职务的公事员,因作业变化依照法令规则需求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实行辞去职务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事员,因个人或许其他原因,能够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作业严峻失误、渎职形成重大损失或许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许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去职务或许因其他原因不再合适担任现任领导职务,自己不提出辞去职务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具体操作参阅:
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辞去职务程序
苏组发[2004]12号
为健全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辞去职务准则,标准辞去职务的处理过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委任作业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去职务暂行规则》,特拟定如下程序。
一、因公辞去职务的程序
1.对须因公辞去职务的干部,由党委(党组)以恰当方法告诉干部自己。
2.干部自己接到告诉,应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任免机关提交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请求。
3.任免机关作出赞同辞去职务决议后,依照有关规则处理辞去职务手续。
因公辞去职务的领导干部还有委任且按有关法令规则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一起担任的,应待其辞去职务请求被同意后,再对外发布新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