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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21:18
收据权力好心获得是获得收据权力的特别方法,是法令在原收据权力人与收据好心获得人的利益之间的所作出的权衡和取舍,其成果是以献身原收据权力人的权益为价值,优先选择维护好心受让人的权益,使其获得收据权力,而使原收据权力人失掉收据权力。因此,建立收据权力好心获得须具有何种要件就成了二者权益得失的重要问题。法令为了平衡两边权益,促进收据流转,维护买卖安全,严厉规则了某些要件。
现在学者建议的收据权力好心获得构成要件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榜首,三要件说。
1.须自无权力人或无处分权人手中获得收据。
2.须依收据法规则的转让方法获得收据。
3.须受让人受让收据时无歹意或许重大过失。
第二,四要件说。
1.须自无权力人或无处分权人手中获得收据。
2.须依收据法规则的转让方法获得收据。
3.须是根据好心获得收据。
4.须给付合理的或许适当的对价获得收据。
第三,五要件说。
1.须自无权力人或无处分权人手中获得收据。
2.须以收据法规则的转让方法获得收据。
3.须好心获得收据。
4.须给付合理的或许适当的对价获得收据。
5.须是获得方法完好的收据或有用的收据。
这几种观念标明,在收据权力好心获得的构成要件上,有三个要件根本为学界所认可。相对四要件说而言,三要件说不要求对价,但笔者以为收据权力好心获得准则是以献身原收据权力人的权益为价值来维护好心受让人的权益,考虑到公正价值,有必要统筹两者权益的平衡,将对价作为收据权力之非常态获得方法的一个要件是有必要的、合理的。与四要件说比较,五要件说着重收据方法上的完好性。但收据方法完好是收据权力构成的根本要求,收据方法不齐备,短少必要的记载事项,收据即无效,以任何方法都不能获得收据权力。因此虽然收据方法完好是好心获得收据权力的根底条件,但这是获得收据权力的一起要件,而非好心获得收据权力的独有要件,不应再作为收据权力之特别获得方法的必要要件详加评论。故笔者以为,收据权力好心获得应具有以下四要件:
1.须从无处分权人处获得收据
好心获得的首要条件,是从无处分权人处获得收据。由于假如收据的让与人对其持有的收据有处分权,那么受让人获得收据就有合理的权源,自无好心获得之说。因此只要从无处分权人处获得收据才干发生收据权力好心获得的问题,正如台湾学者郑玉波所言,“此为让与人方面所应有之要件,有此要件,现占有人始有建议适用此规则以获得权力之必要,否则让与人如有让与之权力时,现占有人遥依让与之规则获得权力足炙,何须再乞灵于此好心受让之规则耶?”这儿的无处分权人,应为受让人的直接前手,其直接前手,即收据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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