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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期限及起算时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20:11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五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危害争议时,不能无限期调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停期限为10日。该期限指的是期间,是法定的和不可变的期限,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在该期限内完毕调停。”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则,交通事故调停起算时刻分以下4种状况进行核算:
①形成人员逝世的,从规则的处理丧葬事宜时刻完毕之日起开端;
②形成人员受伤的,从医治完结之日起开端;
③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端;
④形成财产丢失的,从确认丢失之日起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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