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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下使用权的登记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04:14
 一、批阅地下工程建造用地运用权的立法依据
关于人防工程、地铁、天然气运送管道等地下工程,长期以来在土地运用上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则,一般也没有处理供地批阅手续。针对这种状况,2007年《物权法》规则了“建造用地运用权能够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许地下别离建立”。地表的建造用地运用权就是指现行的土地运用权,地上和地下的建造用地运用权别离是指空中工程和地下工程的土地运用权。空中工程主要是高架桥、电力架空线路,地下工程主要是指人防工程、地铁、地下通道等工程。《物权法》的这一规则为当地就地下工程建造用地运用权进行立法供给了法令根底。
二、关于地下空间运用的深圳立法经历
深圳市于2008年8月拟定了全国第一部关于地下空间运用的政府规章——《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运用暂行方法》。该《方法》对该市地下空间的规划、产权出让、开发建造等作出了全面的标准。《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运用暂行方法》对地下空间建造用地运用权的获得作出了具体的规则:用于国防、公民防空专用设备、防灾、城市根底和公共服务设备的地下空间,其地下建造用地运用权获得能够依法选用划拨的方法。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造项目,应当选用投标、拍卖或许挂牌的方法出让地下建造用地运用权。地下交通建造项目及附着地下交通建造项目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其地下建造用地运用权能够协议方法一并出让给现已获得地下交通建造项目的运用权人。该《方法》规则,不管是以划拨、协议、仍是“招、拍、挂”方法获得的地下空间运用权,都必须遵照城市规划、遵守规划处理。依据该《方法》,深圳市对地下空间的处理与开发运用是与地表处理相同,对地下空间的开发运用进行先规划再开发。针对地下空间的开发运用也简单引发环保问题,该《方法》也清晰作出规则,地下空间的运用也必需要过“环保关”。
三、我省处理地下工程建造用地运用权挂号的现行做法
我省在《物权法》施行曾经,关于地下工程用地根本上没有处理供地手续,也不处理土地挂号,仅仅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内的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车库等)有依据房产证处理土地挂号。《物权法》施行之后,相当多的当地在供地批阅和土地挂号上也根本沿袭这一形式。部分当地处理地下工程建造用地运用权土地挂号的依据是《疆土资源部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挂号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疆土资厅函[2000]171号)。依据该《复函》,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能够将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入全体总面积,然后按权力人具有的地下建筑面积占全体建筑面积的份额分摊地面上的土地面积。不能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力可确定为土地运用权(地下),其土地面积为地下建筑物笔直投影面积。土地运用权(地下)在不违背地下建筑物规则的用处、运用条件的前提下,能够进行租借、转让和典当。
鉴于我省近年来经济发展和城市建造态势,地上地下空间运用在不断添加,实践中也遇到了高速公路、铁路建造形成夹角地、地铁与地下管网处理等问题。为促进资源合理有序运用,确有必要进一步加速立法脚步,先行统筹规划,设定标准的批阅权限和程序。主张学习深圳市的立法经历,出台《福建省地下空间开发运用暂行方法》,将地表和地下工程的建造用地运用权的批阅与挂号作业进行整合,统筹规划,并修订《福建省土地挂号法令》,对地下工程建造用地运用权做出齐备的规则,这样,权源的问题处理了,土地挂号发证就处理了,建筑物、构筑物的发证也就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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