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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侵权行为应否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14:02
现在网路直播变得反常火爆,许多人都加入了网络直播的队伍,可是网络直播也造成了许多的侵权现象,而进行直播的人却没有一点点的发觉。那么,网络直播侵权行为应否担责?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网络直播侵权行为是否应该担责
当然应该承当相应的职责。
案情回忆
XX专车司机孔某深夜在机场周围等候订单,而他等的方针是深夜下班的空姐经过XX约车渠道下的订单。孔某在乘客上车后在未奉告车内有摄像设备且没有征得乘客赞同的状况下,诱导乘客露出个人信息,经过网络直播渠道进行直播。XX约车渠道表明,已对该司机封禁,等候下一步处理结果,而直播网络渠道也对其进行了封号处理。近年来,网络直播渠道呈现出火爆的开展态势,但也不断爆出数据造假、内容侵权等问题。此次事情中,孔某的行为是否涉嫌侵权?网络直播渠道和XX约车渠道应否担责?
孔某私行将空姐触及私生活的说话内容,经过直播方法让很多用户知悉,侵犯了空姐的隐私权。此外,该司机未经空姐赞同,私自将其与空姐的影音录像上传至网络,且经过直播取得很多用户重视,从而取得直接或直接的经济利益,侵犯了空姐的肖像权。
肖像作为个人信息,有品格利益,也有产业价值。此次事情中,直播行为使用空姐的肖像从中取得经济利益,空姐能够要求其返还获利,并承当损害赔偿职责。
规则,窃视、偷拍、偷听、分布别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许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空姐能够挑选向公安机关报警,追查孔某的行政职责,也能够挑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职责。
直播渠道有无职责
依据直播渠道的商业运营形式,主播靠用户的打赏和奖赏获利,而渠道依托网友的点击量取得经济报答。因而,对主播的侵权行为,直播渠道应当承当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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