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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03:13
《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则:"对归于人民法院受案规模的行政案子,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许法令、法规规则的行政机关请求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令咨询:
合法的详细行政行为相应具有哪些方面的法令效力?
律师答复:
1.对相对方有约束力;
2.对行政机关有确定力;
3.相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可对其强制执行,即有强制力。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子:
(一)承认创造专利权的案子、海关处理的案子;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子;
(三)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案子。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统辖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统辖全国规模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七条行政案子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八条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案子,原告能够挑选其间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早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归于自己统辖时,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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