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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能否继续主张工伤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05:31

取得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补偿后能否持续建议工伤补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2条规则:“依法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作者,因工伤事端遭受人身危害,劳作者或许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用人单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奉告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处理。”故,劳作者遭受工伤与第三者损伤竞合(含交通损伤)时,能够取得工伤保险和第三者侵权补偿职责两层补偿。即工伤保险和交通职责补偿能够兼得。
案情回忆:
吴某为开封市某物业有限公司选用的保安,2012年8月,吴某在上班途中与单某驾驭的机动车发作磕碰受伤。后两边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和单某对吴某的丢失进行补偿。事端发作后,吴某被开封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市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因为物业有限公司未给吴某处理工伤保险,吴某遂请求劳作裁定,要求用人单位物业有限公司承当工伤保险职责。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判决后,物业有限公司不服,以为裁定判决未扣除吴某在交通事端补偿案子中已获赔的医疗费等费用,遂向法院提申述讼。
争议焦点:
劳作者在取得交通事端危害补偿后,是否能够要求用人单位承当工伤保险职责?
剖析回答:
该案是因一个现实引起了两个法令关系。交通事端在性质上归于人身危害补偿,是侵权之债。而工伤归于劳作危害,是劳作法令关系。
人身危害补偿和工伤保险补偿的法令依据是彻底不同的。人身危害补偿适用《侵权职责法》。而工伤保险补偿则首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这两类法规均未对此类情况法令适用、补偿规模和规范作出限制性规则,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2条规则劳作者能够一起取得工伤保险补偿和第三人危害补偿。
因而,劳作者能够依据《侵权职责法》取得交通事端危害补偿,又能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别的, 人身危害差异于产业危害的特殊性,即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确认其价值的,是不能用经济利益衡量的,金钱上的给付仅仅是对伤者或其家族物质上和精力的一种补偿,而产业危害却正是以经济价值来衡量确认的,为此产业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后享有追偿权的规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适用,保险公司不享有追偿权,伤者一起享有保险金恳求权和人身危害补偿恳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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