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12:15

自新的劳作合同法及施行法令施行以来,社会各界均以为用人单位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为其法定责任,并没有将单位交纳住宅公积金的责任提升到法定高度。
本文以为,用人单位为员工交纳住宅公积金相同为其法定责任,假如未实行,则面对相应的法令结果,包含:行政处罚、补缴等。因各地规则纷歧,本文仅对北京市的相关规则予以了剖析。
1、《住宅公积金处理法令(2002修订)》的相关规则
作为全国性的法令,该法令对住宅公积金进行了全面的规则。尤其是对其适用规模和法令规则如下:
第二条“本法令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宅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运用、处理和监督。本法令所称住宅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总称单位)及其在职员工缴存的长时间住宅储金。”
第十六条“员工住宅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员工自己上一年度月平均薪酬乘以员工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单位为员工缴存的住宅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员工自己上一年度月平均薪酬乘以单位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
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准时、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许少缴。”
第三十七条“违背本法令的规则,单位不处理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或许不为本单位员工处理住宅公积金账户树立手续的,由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责令期限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背本法令的规则,单位逾期不缴或许少缴住宅公积金的,由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责令期限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乡镇私营企业是指注册地点在乡镇(而非乡村),树立的民营企业。
2、《北京市施行〈住宅公积金处理法令〉若干规则》的相关规则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员工应当缴存住宅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其他乡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其在职员工能够依照两边自愿的准则缴存住宅公积金。”
3、北京市现行政策以及住宅公积金中心的情绪
依照北京市公积金网的信息,主要就两个问题有确认答复。详细可参看:http://www.bjgjj.gov.cn/xztw/200902/t20090220_2579.html
(1)什么样的单位和员工应当树立缴存住宅公积金?
是否树立住宅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归于有必要树立的单位规模;二是员工是否归于在职员工。依照《北京住宅公积金缴存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则,下列单位及其在职员工应缴存住宅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其他乡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其在职员工能够依照两边自愿的准则缴存住宅公积金。
在职员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定聘任合同、劳作合同或虽未签定合同但通过劳作裁定部分确认存在现实劳作联系满六个月以上的员工。因而,关于乡镇户口的员工,假如单位归于有必要树立住宅公积金的单位规模且员工归于单位的在职员工,单位就应该为其树立缴存住宅公积金。
(2)住宅公积金缴存额是怎么确认的?
住宅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员工住宅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宅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其间,员工住宅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员工月平均薪酬乘以员工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单位住宅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员工月平均薪酬乘以单位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
其间,缴存基数是指员工个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薪酬。即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薪酬总额除以12。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在每个住宅公积金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此年的6月30日)内核定一次。核算缴存住宅公积金薪酬基数时,依照《关于计提员工住宅公积金薪酬基数有关问题的告诉》(京财经二[2001]1227号)规则,按薪酬总额扣除以下项目核算:(1)行政事业单位计提住宅公积金薪酬基数依照上一年员工薪酬总额扣除以下项目核算:a 2000年4月后发放的提租补助;b依照住宅货币化政策规则需发放给员工的住宅补助;c单位发放给员工的通讯东西补助;d过节费;e膳食补助。(2)企业单位计提住宅公积金薪酬基数依照上一年员工薪酬总额扣除以下项目核算:a 2000年4月后发放的提租补助;b依照住宅货币化政策规则需发放给员工的住宅补助;c单位发放给员工的通讯东西补助。依照国家统计局规则,薪酬总额包含六部分:1计时薪酬;2计件薪酬;3奖金;4补助和补助;5加班加点薪酬;6特别情况下付出的薪酬。
关于缴存份额,2008住宅公积金年度,即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为12%。
4、北京市住宅公积金中心对咨询的回复
假如有相关问题,我们也能够登录北京市住宅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这也能够充分说明我的观念。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