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中涉及到土地增值税及扣除项目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02:00问:A公司98年与B公司签定了一份协作建房合同,由B公司出地,A公司出资,楼宇建成后按6:4份额分配楼宇,99年两边又弥补了一份合同,约好B公司所占的40%楼宇价值8000万元,B公司赞同将悉数楼宇以8000万的价格等值转让给我公司。请问在转让楼宇的过程中B公司该怎么承认土地增值税的收入项目和扣除项目?能以合同上约好的8000万元作为扣除吗?照合同的约好,再转让增值额为0,不交土地增值税,能够这样承认吗?
答:1、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方针依据: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则的告诉》财税字[1995]48号二、关于协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关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两边协作建房,建成后按份额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转让土地增值税的收入承认:依据现在房地产的商场经济状况,B公司以8000万元转让楼宇,价格显着不合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照房地产评价价格核算征收:(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价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法令第十四条:第九条―(二)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价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践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价组织鉴定的买卖价,纳税人又不能供给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价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价价格承认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6]21号二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价价格,又不能供给购房发票的,当地税务机关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则,实施核定征收。
3、转让房地产扣除金额的承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6]21号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核算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获得评价价格,但能供给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分承认,《法令》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则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核算。对纳税人购房时交纳的契税,凡能供给契税完税凭据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