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食堂就餐时摔伤应认定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02:18
现年49岁的王女士是众恒源照明科技公司的员工。几年前,某某公司与王女士签定了劳作合同,但一向未办理工伤保险。2013年2月1日正午,王女士在公司食堂用餐后,在食堂行走时不小心跌倒受伤。搭档们赶忙将王女士送到启东市人民医院医治,后经医院确诊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同年3月,王女士向启东市人社局提出工伤确定恳求,被确定为工伤。某某公司不服,以为王女士受伤不契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实行作业责任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规则的景象,遂向海门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吊销被诉工伤确定决议。
海门市法院审理以为,启东市人社局具有作出工伤行政承认的法定责任。原告与王女士签定劳作合同,两边构成合法的劳作联系。作业场所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可以对从事日常出产经营活动进行有用办理的区域和员工为完结某项特定出产经营活动所触及的相关区域,食堂是出产经营的配套设备,服务于出产经营,归于用人单位办理。员工在食堂用午饭既是员工生活必需,也是单位有用办理的需求,故食堂也归于作业场所的规模,吃饭是作业的合理延伸。本案中,王女士在食堂跌倒归于意外事故,契合工伤确定的条件,故被告作出的确定工伤决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契合法定程序,遂判定保持被告作出的确定工伤决议。
某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保持原判。
海门市法院审理以为,启东市人社局具有作出工伤行政承认的法定责任。原告与王女士签定劳作合同,两边构成合法的劳作联系。作业场所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可以对从事日常出产经营活动进行有用办理的区域和员工为完结某项特定出产经营活动所触及的相关区域,食堂是出产经营的配套设备,服务于出产经营,归于用人单位办理。员工在食堂用午饭既是员工生活必需,也是单位有用办理的需求,故食堂也归于作业场所的规模,吃饭是作业的合理延伸。本案中,王女士在食堂跌倒归于意外事故,契合工伤确定的条件,故被告作出的确定工伤决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契合法定程序,遂判定保持被告作出的确定工伤决议。
某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保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