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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核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04:01

国家外汇处理局归纳司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交易
信贷挂号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对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
汇综发【2009】78号
国家外汇处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处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安稳外需的政策措施,清楚交易信贷挂号处理责任,改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对体系,促进交易便当化,现就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交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一致实施余额处理
(一)企业交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由该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进口付汇)状况、企业预收(付)货款或延期收(付)款挂号状况及交易信贷操控份额等承认:企业交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进口付汇)额×操控份额-[已承认交易信贷提款挂号金额-交易信贷刊出承认金额]。
(二)企业在交易信贷挂号处理体系(以下简称“体系)中处理提款挂号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延期付款和预付货款,不归入操控份额约束。
(三)延期收款暂不归入操控份额约束。
二、操控份额界说及设定权限
交易信贷操控份额由根底份额和调整份额组成。
(一)根底份额,由国家外汇处理局依据我国国际收支改变及国内外经济形势等要素承认,在体系中对一切进行交易信贷挂号的企业一致设定。
(二)调整份额,由国家外汇处理局、国家外汇处理局各分局、外汇处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据辖内详细企业生产经营需求所属职业特色、交易结算常规等要素,在体系中对该企业独自设定。外汇局可依据辖内详细状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三)设定调整份额应以满意企业的实践需求为主要依据。
(四)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根底份额设定为30%,预付货款根底份额设定为10%。
三、新建立企业,或因在特别经济监管区域注册等原因导致无法在体系中自动导入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请求核定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外汇局依据企业请求及手持合同预算其未来一年的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作为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人工导入体系。
关于会集收付汇等特别状况的集团企业,国家外汇处理局可依据企业请求及部属企业的收付汇状况,在体系中人工导入集团部属企业的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数据。
四、国家外汇处理局会同我国电子口岸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对体系进行了改善,进一步完善了“网上交单”查询等功能。企业可通过“网上交单”授权银行直接进行联网核对操作,银行可自动查询企业“网上交单”状况,按规定为其处理资金的结汇或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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