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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公证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14:04
【案情回放】王先生与黄女士系夫妻联系,两边共有的一处房子产权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因夫妻联系不睦,黄女士在房产中介公司挂牌出售上述房子。2009年8月,买房人周先生与黄女士取得联系,黄女士出具了一份托付书公证书,证明王先生托付其全权处理房子出售的相关事宜。周先生遂与黄女士签定买卖合同,约好黄女士、王先生将上述房子以87.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周先生,首付款15万元,余款待处理过户手续后付清。周先生付款后,黄女士迟迟未处理产权过户手续。同年10月,周先生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要求黄女士、王先生持续实行合同。王先生应诉后,当即向公证处提出异议,表明其从未处理过托付书公证手续。公证处经核对,承认在处理该公证时,系黄女士携别人冒充王先生并持假身份证件参加,所公证的托付书中托付人签名非王先生自己所签,对上述现实黄女士予以认可,公证处遂作出撤证决议。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承认黄女士与周先生签定的上述房子买卖合同无效。下关法院断定支撑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周先生撤回原诉,另行申述要求王先生、黄女士返还购房款15万元,并与公证处一起补偿经济丢失32.1万元。诉讼期间,黄女士返还周先生购房款15万元,但两边未能就丢失补偿问题达到一致意见,经断定,讼争房子相应时段价格上涨17.92万元。2010年8月12日,下关法院经审理断定黄女士补偿周先生经济丢失7万元,公证处对上述补偿款承当10%的弥补补偿责任,驳回周先生要求王先生补偿丢失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断定已发作法令效力并实践实行。【各方观念】
就本案而言,关于签定买卖合同、处理虚伪公证、构成客观丢失等现实两边当事人均无异议,关于房子买卖进程中黄女士存在的差错行为也是不持异议的,争议的焦点在于公证处的主体资历、有无差错及差错责任怎么承当。首要有以下几种观念:周先生:公证处出具的托付书公证书使得原告误以为黄女士具有出售房子的资历,是导致买卖合同得以签定的要害要素,公证处意识到公证差错而吊销公证书,使得原告的房子买卖行为无法持续实行,构成了必定的丢失,公证机关应当承当相应的危害补偿责任。鉴于被告之间归于混合差错,在本案中均应当承当责任。公证处:公证机关在处理公证的进程中,关于公证请求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具有方法检查的责任,但这种检查是具有必定局限性的。本案中,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了方法检查并处理公证,现已实行了法定的责任。正是因为请求人成心隐秘本相、提交虚伪资料并骗取了公证人员的信赖,才构成了公证差错的成果,其法令结果应当由有差错的请求人承当,公证机关没有责任,不该当作为本案的被告。专家观念(我国公证协会课题组):差错是公证补偿责任的中心要件,公证法中并没有明确规矩差错的含义,按照国内侵权法理论,鉴于行为主体的心思状况有必要经过行为加以判别,实务中应当以某种客观行为的规范来断定行为人有无差错,而这种客观行为的规范是第三人有理由信任公证安排、公证员在该场合下的作为或不作为与其证明、处理公证业务的责任严密相关。处理托付书公证,应当有托付人、被托付人亲身参加,持有实在身份证件,并当场在相应公证文本上签名。作为公证机关的检查,可以采纳“问诊式”,经过对来人身份、签名等状况的核对检查,防止少量当事人借处理公证明现某种不妥利益,然后给国家、团体或别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丢失。【法官回应】公证机关检查不严应承当相应差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矩:“公证安排及其公证员因差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构成丢失的,由公证安排承当相应的补偿责任;公证安排补偿后,可以向有成心或许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但关于公证请求人供给虚伪资料或成心隐秘现实,公证安排在方法检查中存在瑕疵,终究构成差错公证的,怎么承当责任法令没有明确规矩。一起,诉讼中怎么承认公证机关的主体资历问题也没有相应的规矩。1.关于胶葛性质的承认本案中,原告周先生与被告黄女士、王先生之间因购房合同发生的房子买卖联系是主体胶葛,诉讼的性质是合同之诉,胶葛的性质是违约胶葛。但周先生要求公证处承当补偿责任只能依据侵权现实,归于侵权之诉。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矩,公证安排承当补偿责任的条件是公证安排及其公证员存在差错,且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有丢失,公证安排对依据自己的差错给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构成的丢失承当相应的补偿责任,契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作为侵权胶葛处理。2.关于本案中公证处的主体资历在根底法令联系的诉讼中,公证书仅仅证明当事人权力责任联系的依据之一。法院在审理当事人的争议时,可以依法安排当事人对一切依据(包括公证的现实)进行质证和认证,经过归纳判别证明的争议现实(包括公证的现实)是否存在,并对案件现实作出承认。因而,在该类诉讼中,一般不用列公证安排为当事人。但本案中原告与公证处之间的诉讼系危害补偿诉讼,景象已发作变化。首要,诉讼中所触及的公证书现已由公证处在发现差错后予以吊销,原告以公证安排的差错公证导致其遭受危害为由,将公证安排列为被告具有必定的合理性,而现在法令并未要求当事人在申述时只能列终究的责任人为当事人;其次,虽然房子买卖为合同之诉,危害补偿为侵权之诉,一般应当独立成诉,但本案中公证书的出现是导致房子买卖合同得以签定的重要先决条件,公证书的吊销则是导致合同被宣告无效、给原告构成利益丢失的直接要素,黄女士、公证处均有差错,两者依据同一现实根底,一起构成了同一危害结果。依据上述原因,法院承认公证处可以作为适格被告参加本案诉讼。3.关于本案中公证处的差错承认公证处在实行公证责任的进程中是否存在差错是本案现实承认的要害。公证是公证安排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请求,按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令行为、有法令含义的现实和文书的实在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程序由请求与受理、检查、出具公证书三个根本环节构成。其间,检查是指公证安排受理当事人的请求后,对当事人请求公证的事项及供给的有关证明资料从法令和现实两个方面进行调查、核实作业。公证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矩,公证安排处理公证,应当依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矩,别离检查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历、权力,检查请求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供给的证明资料是否实在、合法,检查供给的文书内容是否齐备,含义是否明晰,签名印鉴是否彻底,并进行必要的核实。本案中,黄女士请求处理托付书公证,供给的是虚伪的王先生的身份证(一张出自假证估客之手、没有运用痕迹的居民一代身份证),并领着相貌与王先生类似的人(黄女士在劳务市场花钱雇佣的民工)到公证处处理公证手续,归于成心隐秘实在状况、供给虚伪资料;但关于黄女士所提交证明资料及请求人实在身份的检查,公证处未彻底尽到审慎检查责任,然后出具了公证书,又在王先生的要求下予以吊销,导致周先生与黄女士所签定的合同被承认无效,构成丢失。黄女士负有首要差错,公证处亦有差错,应在其责任实行瑕疵范围内承当相应责任。4.关于本案中公证处应承当的责任实在性、合法性是公证活动所应遵从的根本准则。若公证安排对不实在、不合法的法令行为、不具法令含义的文书或现实予以公证,就会发生差错公证的问题,差错公证的法令结果之一即为公证补偿。包括以下四个要素:一是公证安排及其公证员存在差错,二是公证安排及其公证员的差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构成了丢失,三是补偿责任的主体是公证安排,四是公证员对内承当被公证安排追偿的责任,条件是公证员存在差错的成心或重大过失。本案契合公证补偿的要素,但公证处应当怎么承当责任法令没有明确规矩,亦无相应判例。法院归纳本案的实践状况,参照会计师业务所不实验资责任方面的法令规矩,断定公证处承当必定份额(10%)的弥补补偿责任,两边当事人均无异议,并已按照断定实行。5.关于本案裁判的社会含义首要,是关于诚信准则的倡议。本案触及的是合同订立时的诚笃信用和合同实行进程中的诚笃责任问题,特别关于与老百姓日子联系非常亲近的房子买卖行为。房产买卖系大宗产业买卖,且房价节节攀升,房子买卖中的诚信责任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运用司法手法限制不诚信行为,保护守约方利益,可以起到杰出的导向效果。本案中,因为被告黄女士的差错及公证处检查瑕疵,使讼争买卖合同不能实行,给原告构成丢失,法院断定差错方向守约方承当相应的丢失补偿责任,表现了法令对诚信准则的保护。其次,是关于公证机关法定责任全面恰当实行的重视和催促。经过处理公证的方法更好地保证本身的合法权益是法治前进的表现,也是越来越多当事人的理性挑选。国家公证机关并不是一般含义上的业务性单位,其出具的文书具有法令上的证明含义,因而,关于请求人身份及其提交的、作为出具公证书有必要具有的原始证明资料,公证机关应当承当、也有必要承当起在责任范围内可以起到的审慎检查责任,不然或许引起难以预料的法令结果。本案中,正因为有了公证处出具的文书,原告对被告黄女士的代理权毫不怀疑,导致了合同签定和这以后的买卖不成及数次诉讼。(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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