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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遗嘱的自由与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22:37
假如当事人逝世的,其遗产是能够用来承继的,假如订有遗言的,遗言是合法有用的,则能够依据遗言的内容来进行遗产分配。缔结遗言是当事人的自在,可是一起也会受到约束,那么,怎么保证遗言的自在与约束呢?下面,听讼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实践中,呈现将遗产仅留给养子女、二婚妻子(老公)或许保姆等,而非亲生子女等传统观念里好像更密切的人的现象,然后引发产业争议。相较于法定承继,遗言承继更着重是被承继人的意思自治,随意性相对较大。依据承继法,被承继人可选择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等5种法定方式缔结遗言,当今遗言方式也有了许多衍生品,比方录像遗言、打印遗言等。但遗言自在是相对的,立法对遗言内容进行了恰当约束,以期到达个人利益、志愿与社会公正之平衡,比方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等,即契合了公序良俗的要求。
遗言自在还应建立在实在的意思自治上,这也是对遗言自在的保证。
但实际中,对遗言自在的尊重和约束存在某些程度的错位,即对方式上的要求过于严苛,而对内容的约束相对缺乏。比方,当遗言存在方式要件瑕疵时,司法怎么确定遗言的有用性,即呈现录像遗言中录像人为有利害联系当事人,自书遗言人仅捺印未签名,代书遗言见证人人数不行等问题,上述要素的瑕疵是否一概导致遗言无效。比方,现行法令规则了公证遗言肯定的最高效能,但公证遗言的高依据证明力是否等同于高遗言效能。又比方,若遗言中规则了危害公序良俗的遗言内容,是否应当予以部分约束。社会飞速发展,新情况不断涌现,而现行承继法施行已逾30年,立法的滞后客观上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标准纷歧。
以变应变,以新应新,现行承继法现已无法习惯实际的多元需求,主张其修订时触及遗言承继的,应从遗言承继的基本功能、法令干涉与意思自治的联系等动身,再考虑遗言法定方式、要件方式、遗言内容等详细修正,方能保证遗言人的意思自治,促进家庭调和,完成社会的公正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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