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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房地产企业怎么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21:07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咨询,该市有一家外省的房地产分公司,关于他们企业的所得税是应该直接在当地交纳,仍是先在当地预交,将来回总公司汇总交税,一向存在争议。关于这种状况详细应该在什么当地交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08]28号)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建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组织、场所(以下称分支组织)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交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还有规则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实施“一致核算、分级办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务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办理办法。
第四条一致核算,是指企业总组织一致核算包含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组织、场地点内的悉数应交税所得额、应交税额。
第五条分级办理,是指总组织、分支组织地点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组织进行企业所得税办理的职责,总组织和分支组织应别离承受组织地点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理。
第六条就地预缴,是指总组织、分支组织应按本办法的规则,分月或分季别离向地点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组织担任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一致核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组织、分支组织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财务调库,是指财务部定时将缴入中心国库的跨地区总分组织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依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当地金库。
第九条总组织和具有主体生产运营功能的二级分支组织,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企业应依据当期实践赢利额,依照本办法规则的预缴分摊办法核算总组织和分支组织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别离由总组织和分支组织分月或许分季就地预缴。
第二十二条总组织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令、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则进行汇总交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组织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依据上述文件规则,该公司在外省市的房地产分公司,应该由总公司依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则办法来核算别离的预缴额,然后分公司在地点就地预缴,年度终了后,由总公司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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