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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产权不明房屋征收补偿程序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18:44

案情概览
2011年6月,某市启动了城铁建设项目,鼓楼东大街被列入征收规模,经查询承认该大街43号房子产权挂号于1970年,产权人为郭先生,待房子征收相关部分与郭先生核实时,郭先生泄漏该房子已于90年代卖给金先生,后期传闻买受人金先生举家迁居国外,也未完成过户手续。根据郭先生供给的买卖合同中金先生的个人状况,查到其户口已刊出,刊出原因为改变国籍,且现在联络方法不明。
鉴于该房子产权状况不明,房子征收管理部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之规则,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法令规则,依照征收计划作出补偿决议。
法令剖析
城市产权不明房子,是指国有土地上不能确认产权人的房子,例如产权未挂号且不能确认详细权利人的景象,一般在地方性拆迁管理办法中会详细明晰产权不明房子的详细类型,例如《广州市城市房子拆迁管理办法》就规则了三种详细景象:
(一)产权不清楚的;
(二)所有人逝世而且尚无法确认继承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
因为前史革新等原因,有些房子的产权不行明晰,产权人无法确认或者是产权存在争议的状况。在《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公布并施行之后,针对此种状况该法令明晰规则,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来作出征收补偿计划并布告。其间要点重视两个问题:其一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政府职能部分作出的征收补偿决议都是违法的;其二作出的征收补偿决议要依法通过布告、送达才发作法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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