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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办理人才居住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11:22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人才居住证若干规则的告诉 
深府〔2002〕4号 
第一条 
为了招引高素质人才来深作业,改进非深圳户籍人才在深作业、日子环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人才,是指国内非深圳户籍人口被本市用人单位聘任到专业技能岗位或处理岗位上作业,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具有高档专业技能资格; 
(二)具有高档技师技能等级;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结业以上学历。 
第三条 
《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是契合本规则的非深圳户籍人才在深合法作业、日子的凭据,仅限于深圳市运用,可凭据进入深圳经济特区。 
第四条 
《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的主管机关是市人事局、劳作局,发证机关是市公安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任契合本办法规则的人才,应为其申办《深圳市人才居住证》,不再处理《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 
第六条 
请求处理《深圳市人才居住证》,应供给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人才居住证请求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聘任(劳作)合同书; 
(四)聘任人的身份证、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及证件相片两张。 
第七条 
经主管机关审阅契合申办《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条件的,应在3个作业日内开具核准告诉书。用人单位凭核准告诉书到单位住所地的公安分局处理《深圳市人才居住证》。 
第八条 
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的人员,除具有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人员的同等待遇外,并可享用下列待遇: 
(一)其末成年子女入幼儿园、中小学就读免缴借读费,并可以报考重点中学的高中部; 
(二)可处理归纳医疗保险; 
(三)可请求租借市、区住所部分开发的全成本价安居房或社会微利价安居房。 
第九条 
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的人员,不需别的申办《劳务工就业证》。 
第十条 
《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由自己带着,如该证丢失,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请求补发,请求时须供给用人单位出具的丢失证明。 
第十一条 
《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或两年。续办者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到主管机关从头请求,经审阅可处理续期手续,逾期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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