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01:38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裁定委员会裁定收费方法》,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当事人恳求裁定,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则向裁定委员会交纳裁定费用,裁定费用包含案子受理费和案子处理费。
第三条 案子受理费用于给付裁定员酬劳、保持裁定委员会正常工作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 恳求人应当自收到裁定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重庆裁定委员会裁定案子受理费收费规范表》的规则预交案子受理费。
被恳求人在提出反恳求的一起,应当按照《重庆裁定委员会裁定案子受理费收费规范表》的规则预交案子受理费。
第五条 《重庆裁定委员会裁定案子受理费收费规范表》中的争议金额,以恳求人恳求的数额为准;恳求的数额与实践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践争议金额为准。恳求裁定时争议金额未确认的,由裁定委员会依据争议所触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认预先收取的案子受理费数额。
第六条 当事人预交案子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恳求,经重庆裁定委员会赞同,能够缓交。 当事人在本方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则的期限内不预交案子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恳求的,视为撤回裁定恳求。
第七条 案子处理费包含:
(一)裁定员因处理裁定案子出差、开庭而开销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判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开销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助;
(三)咨询、判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仿制、送达案子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当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则的案子处理费,由提出恳求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八条 案子处理费的收费规范按照合理的实践开销收取,主要内容包含本方法第七条所列项目,与直接处理本案子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则规范(如差旅费规范)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处理费由当事人两边预付,预付的金额由受理案子的裁定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结案后多退少补。
第九条 裁定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当;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裁定庭依据当事人各方职责巨细确认其各自应当承当的裁定费用的份额。当事人自行宽和或许经裁定庭调停结案的,当事人能够洽谈确认各自承当的裁定费用的份额。
裁定庭应当在《调停书》或许《裁决书》中写明两边当事人终究应当付出的裁定费用金额。
第十条 按照《裁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裁定庭赞同从头裁定的,裁定委员会不得再行收取案子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