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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23:43
刑事诉讼统辖的分类有哪些
1.立案统辖
刑事案子的侦办由公安机关进行,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施行法令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施行的不合法拘禁、刑讯逼供、不合法搜寻等侵略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违法,能够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办。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施行的严重违法案子,需求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分,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议,能够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办。
自诉案子,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级别统辖
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一般刑事案子,可是按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统辖的在外。
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子:
(一)损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子;
(二)或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子。
高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刑事案子,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严重刑事案子。
最高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刑事案子,是全国性的严重刑事案子。
3.移交统辖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分,能够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刑事案子;下级人民法院以为案情严重、杂乱需求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子,能够恳求移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案子由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假如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合的,能够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的案子,由开始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分,能够移交首要违法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能够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统辖不明的案子,也能够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子移交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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