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19:22原告: xxx。
法定代表人: xxx,。
托付署理人:陈宇,湖北勤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王xx,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位武汉市xx区xx街。
托付署理人:孙x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xxx与被告王xx房子租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署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王xx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后,于2008 年9月25日提出原、被告两边在《房子租借合同》中约好了裁决协议,法院不应该受理该案。本院在收到被告的辩论状后,以为其提出的辩论理由建立,故口头裁决间断本案的审理。原告于2008年9月26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被恳求人王xx签定的《房子租借合同》中约好裁决协议无效的恳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 "2007年7月5日,恳求人武汉市xx与被恳求 人王xx签定的《房子租借合同》中的裁决协议无效"的裁决。 本院依法康复诉讼,别离于2008年11月20日、12月5 日揭露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托付署理人 陈宇、被告王xx及其托付署理人孙xx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于2007年与被告签定《房子租借合同?,承租被告坐落武汉市xx区xx街的部分房子用于开办“xx出售厅”。合同约好租期为5年,年租金为29300元。合同签定后,原告在向被告付出了1年的租金,对房子进行了装饰,并进行出售运营。2008年1月,因为国家有关机关发文,对全国范围内的该进行全面调整,中止有关部分xx游戏的出售,致使原告的运营效益遭到严重影响,运营收入尚不足以付出租借房子的水电费和员工工资。为防止丢失的进一步扩展,原告先行腾退房子,书面通知被告停止房子租借合同的实行,并屡次与被告洽谈停止合同及转租事宜,但被告均无理回绝,故恳求法院承认原告与被告签定的《房子租借合同》已依法免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悉数担负。
原告为支撑其诉讼恳求,向本院提交如下依据:
1、《房子租借合同}) 1份。
2、相片1组予证明原告对被告的房子进行了装饰,固定装饰还在的现实。
3、基建工程决算审阅承认表1份,证明原告装饰投入的费用,此费用不含设备费,仅指装饰租借房子的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颁布的文件l份。
5、回函l份。
6、关于停止出售厅房子租借合同的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