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汽车销售合同欺诈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11:05上诉状
上诉人:XXX
住址:
被上诉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
住址: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一案,不服山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6年4月27日作出的(2006)XX民一字第979号民事判定,现提出上诉,恳求二审法院查明现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改判合同无效,判令被上诉人补偿上诉人悉数丢失。
上诉理由:
本案缘由:
上诉人于1999年11月13日与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2000年9月9日接到告诉拿钥匙并对房子进行了装饰入住。这以后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屡次敦促开发商帮忙处理房地产证无果,2003年12月20日告诉先处理一份与YY房地产公司的转让合同,才干处理房产证。随问其理由并要求在转让合同上的第十四条、两边议定的其他事项中加上何时能处理土地证,假如不能处理将承当相应的违约金,遭到回绝而且情绪霸道。开发商出具的是霸王条款。
上诉人于2004年4月1日将开发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立案号:民一字第587号,上诉人诉请一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1)立即为原告处理房子权属证书。(2)逾期处理房产证违约金贰万余元,(3)返还煤气注册费2400元及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生意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商品房生意解说》)其时在区院开过一次庭,后来中院作出决定中止审理此类案子,直到2005年8月份在wq(镇)法庭二次开庭,在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称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预售许可证,所签定的预售合同无效,认可其时签定预售合一起未尽到奉告上诉人处理房产证时要于YY房地产签定一份转让合同的责任,犯有诈骗行为,要求退房。被上诉人其时认可YY房地产也没有预售许可证。
因为上诉人其时延聘的律师不行专业,针对对方的恳求一时无语,距离休庭后,法庭进行调停,被上诉人称一分钱也不给、退房。休庭。
2006年4月19日第三次开庭,上诉人改变诉讼恳求,要求退房并要求被上诉人依据最高院关于商品房生意胶葛的司法解说付出各项丢失及惩罚性补偿合计50余万元,法院称本案已进入调停程序不能改变诉讼恳求,只能先撤诉再申述。无法上诉人于2006年4月19日提出撤诉请求,2006年4月27日从头提申述讼立案号:(2006)民一字第979号。该案经两次开庭审理,于2006年4月27日作出判定。
一、针对该判定,上诉人认为有以下现实没有查明,且对案子实体产生了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