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企业视角如何解读劳动合同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08:50
2008年9月19日公布施行的《劳作合同法施行细则》是有关施行《劳作合同法》的具体规则,细化并清晰了《劳作合同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为企业在依法办理劳作联系的过程中供给了操作性较强的根据。本专题将持续具体解读《劳作合同法施行细则》中具体化规则的问题。
【实务聚集】
《劳作合同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的公布,使《劳作合同法》的部分实务盲点得以处理,为企业供给了清晰的行为准则,具体包括以下部分:
(一)企业分支机构可否成为劳作合同的缔结人
(二)双倍薪酬付出破例
(三)员工名册具体化
(四)作业年限的具体核算
《施行细则》
第九条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接连作业满10年的开端时刻,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核算,包括劳作合同法施行前的作业年限。
第十条劳作者非因自己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作业的,劳作者在原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兼并核算为新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原用人单位现已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免除、停止劳作合同核算付出经济补偿的作业年限时,不再核算劳作者在原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
《劳作合同法》将劳作者接连在用人单位作业满10年作为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条件,作业年限怎么核算成为企业重视的焦点。《施行细则》具体规则了实务中作业年限核算的几个问题:(1)“接连作业满十年”的起算点是现实劳作联系树立之日起核算,《劳作合同法》施行前的作业年限也核算在内;(2)关于因公司兼并、分立、改制等非劳作者的原因此被调入用人单位的劳作者,在核算其作业年限时应当将其在原单位的作业年限计入,在依法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联系,核算经济补偿时应当将其原单位的工龄计入,但若原单位现已付出了经济补偿,则应作相应扣减。
(五)扫除约好劳作合同停止
《施行细则》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不得在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则的劳作合同停止景象之外约好其他的劳作合同停止条件。
《劳作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停止:
(一)劳作合同期满的;
(二)劳作者开端依法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作者逝世,或许被人民法院宣告逝世或许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吊销或许用人单位决议提早闭幕的;
(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劳作法》规则劳作合同中应当包括合同停止的条件的条款,《施行细则》清晰规则劳作合同停止条件不可以约好,即劳作合同的停止景象只要《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则的六种景象。
(六)劳作合同实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劳作者待遇规范的确认:约好优先;没有约好,依照合同实行地相关规则拟定。《施行细则》
第十四条劳作合同实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作者的最低薪酬规范、劳作保护、劳作条件、工作损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规范等事项,依照劳作合同实行地的有关规则实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范高于劳作合同实行地的有关规范,且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依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则实行的,从其约好。
【实务聚集】
《劳作合同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的公布,使《劳作合同法》的部分实务盲点得以处理,为企业供给了清晰的行为准则,具体包括以下部分:
(一)企业分支机构可否成为劳作合同的缔结人
(二)双倍薪酬付出破例
(三)员工名册具体化
(四)作业年限的具体核算
《施行细则》
第九条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接连作业满10年的开端时刻,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核算,包括劳作合同法施行前的作业年限。
第十条劳作者非因自己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作业的,劳作者在原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兼并核算为新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原用人单位现已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免除、停止劳作合同核算付出经济补偿的作业年限时,不再核算劳作者在原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
《劳作合同法》将劳作者接连在用人单位作业满10年作为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条件,作业年限怎么核算成为企业重视的焦点。《施行细则》具体规则了实务中作业年限核算的几个问题:(1)“接连作业满十年”的起算点是现实劳作联系树立之日起核算,《劳作合同法》施行前的作业年限也核算在内;(2)关于因公司兼并、分立、改制等非劳作者的原因此被调入用人单位的劳作者,在核算其作业年限时应当将其在原单位的作业年限计入,在依法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联系,核算经济补偿时应当将其原单位的工龄计入,但若原单位现已付出了经济补偿,则应作相应扣减。
(五)扫除约好劳作合同停止
《施行细则》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不得在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则的劳作合同停止景象之外约好其他的劳作合同停止条件。
《劳作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停止:
(一)劳作合同期满的;
(二)劳作者开端依法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作者逝世,或许被人民法院宣告逝世或许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吊销或许用人单位决议提早闭幕的;
(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劳作法》规则劳作合同中应当包括合同停止的条件的条款,《施行细则》清晰规则劳作合同停止条件不可以约好,即劳作合同的停止景象只要《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则的六种景象。
(六)劳作合同实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劳作者待遇规范的确认:约好优先;没有约好,依照合同实行地相关规则拟定。《施行细则》
第十四条劳作合同实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作者的最低薪酬规范、劳作保护、劳作条件、工作损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规范等事项,依照劳作合同实行地的有关规则实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范高于劳作合同实行地的有关规范,且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依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则实行的,从其约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