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能否享受股息税率优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13:44【网友问题】
某香港独资企业在江西出资建立一家100%控股外商出资企业,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议股息税率状况一览表的告诉》(国税函[2008]112号)股息税率优惠国家一表,想确认我公司是否能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用税收协议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请求优惠税收协议?请问:
1.股息和股利分红有何不同?
2.我公司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是不是就不能有股息发生?
3.我公司注册是有限公司,账上未分配利润能够有董事会抉择清晰每年分配股息吗?
4.税收协议利息条款指的是什么?
【律师回答】
1、股息和盈利均归于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股息与盈利的差异,在税法上没有清晰的界定。
2、不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获得的利润分配一般不叫股息,叫盈利。
3、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依据《外资企业法》及《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则,由外资企业自行抉择利润分配。企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则,不设股东会。公司的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职权,抉择利润分配。
因而,关于公司账上的税后未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能够抉择按《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则,分配利润。
4、税收协议利息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税收协议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6]229号)规则,凡协议利息条款中规则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具有的金融组织或其他安排从我国获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予纳税的,上述有关银行(组织)可在每项借款合同签署后,向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享用有关协议待遇。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为其处理免征利息所得税手续。纳税人请求免征利息所得税时,应附报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其归于政府具有银行或金融组织的证明及有关借款合同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