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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00:20

从《土地办理法》第63条但书部分来看,团体缔造用地包含了乡镇企业缔造用地,那么,乡村宅基地是否归于团体缔造用地?
一是依据《土地办理法》第4条的规则可知,国家实施土地用处控制准则。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则土地用处,将土地分为农用地、缔造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含犁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饲养水面等;缔造用地是指缔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含城乡住所和公共设备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备用地、旅行用地、军事设备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缔造用地以外的土地。一起,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的规则可知,土地利用分为农用地、缔造用地和未利用地3大类;犁地、园地、住所用地、公共办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12个一级类;水田、有林地、住宿餐饮用地、乡镇住所用地、乡村宅基地、公共设备用地、裸地等57个二级类。乡村宅基地是归于3大类中的缔造用地,12个一级类中的住所用地,57个二级类中的乡村宅基地。
二是依据《土地办理法》第43条的规则可知,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缔造,需求运用土地的,有必要依法请求运用国有土地;可是,兴办乡镇企业和乡民缔造住所经依法同意运用本团体经济组织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许乡(镇)村公共设备和公益事业缔造经依法同意运用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的在外。因而,乡村团体缔造用地只包括三个类别:乡镇企业缔造用地、乡(镇)村公共设备和公益事业缔造用地和乡民住所缔造用地。
因而,乡村宅基地仅仅归于团体缔造用地大类项下的1个小类,而不是与团体缔造用地相并排。团体缔造用地中的乡镇企业缔造用地、乡(镇)村公共设备和公益事业缔造用地和乡民住所缔造用地的流通,适用的法令条件、程序、方法、妨碍,以及法令结果等各不相同,不能混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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