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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02:34
吉林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
(审委会第16次会议经过,2008年12月15日发布,吉高法[2008]245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关于残疾补偿金详细数额确认办法的问题
依据“伤残等级”来确认残疾补偿金的数额。1—10级伤残别离对应100—10%,每级相差10%。依此份额,依照吉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许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规范,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核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纪每添加1岁削减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核算。
二、关于医疗损害补偿纠纷案子法令适用“双轨制”的问题
在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补偿纠纷案子中,《医疗事故处理法令》没有规则的逝世补偿金、出院后的护理费、养分费,能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予以补偿。
三、关于多等级伤残的补偿核算办法的问题
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2002年发布的《路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GB18667—2002)附录B《多等级伤残的归纳核算办法》的规则,确认多等级伤残的补偿核算办法。
如多个伤残等级中,有一个伤残等级为1级,则按100%核算残疾补偿金,其他伤残等级的残疾补偿金则不予支撑;如多个伤残等级别离为2—10级,则以最重的伤残等级确认的补偿份额为基数;关于其他伤残,则按10—8级添加1—5%,7—5级添加4—8%,4—2级添加7—9%,但添加的份额最高不超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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