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10:58
发布部分: 国家外汇处理局发布文号: [1996]汇资函字第187号国家外汇处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现将《外商出资企业外汇挂号处理暂行方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各有关单位。外商出资企业外汇挂号处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完善对外商出资企业的外汇处理,树立企业外汇挂号处理制度,特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企业系指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外汇处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企业外汇挂号的处理机关。 第四条 企业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请求处理外汇挂号手续。请求挂号时需填写《外商出资企业基本状况挂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1.批阅机关对建立企业的同意文件及同意证书;2.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3.企业经同意收效的合同、规章;4.外汇局要求供给的其它文件。已在注册地处理了外汇挂号的企业,其在境内异地或境外建立的分、支组织,不再独自处理外汇挂号。 第五条 外汇局对请求挂号的企业提交的资料检查后,对契合挂号条件的,向企业颁布《外商出资企业外汇挂号证》(以下简称外汇挂号证)。外汇挂号证格局由国家外汇处理局一致拟定。 第六条 企业收取外汇挂号证后,能够依照《外商出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挂号证和开户通知书到运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运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为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汇挂号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开户行称号、币种、帐号、帐户性质、开户日期,并加盖该行戳记。 相关法规: 第七条 外汇局通过外汇年检对外汇挂号证每年核证一次。通过核证的外汇挂号证为有用的外汇挂号证,其有用期为一年。 第八条 企业处理外汇挂号证后,有改动称号、地址、改动运营范围或许发作转让、增资、兼并等状况,应当在处理工商挂号后,及时将有关资料送外汇局存案,并请求替换外汇挂号证。 第九条 企业运营期满或因故导致运营停止,经原批阅机关同意闭幕的,在清盘后30天内,到外汇局处理外汇挂号证刊出手续,交回外汇挂号证,并吊销所开立的外汇帐户。 第十条 企业丢失外汇挂号证,应当及时向外汇局陈述,经外汇局检查,状况事实的,可给予补发。 第十一条 企业的外汇挂号证不得假造、涂抹,不得租借、出借、转让、出卖给其它单位运用。 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方法的,外汇局能够依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对其处以1000一1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处分。 第十三条 本方法由国家外汇处理局担任解说,自1996年7月1日起实施。附件二:外商出资企业基本状况挂号表----------------------------------|企业代码: |企业称号:||----------|---------------------||邮政编码: |企业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