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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立案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18:38
电信欺诈在刑法意义上可将其归为欺诈一类,那么,关于电信欺诈的立案规范在刑法和司法解说的规则是什么呢?或许还有很多人不清楚,接下来听讼网的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常识,期望对您有协助。
一、刑法关于电信欺诈罪立案规范的确认
其间《规则》(二)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的欺诈违法,是集资欺诈、借款欺诈、收据欺诈、金融凭据欺诈、信用证欺诈、信用卡欺诈、有价证劵欺诈、稳妥欺诈和合同欺诈合计九类欺诈案子。详细规则如下:“第四十九条[集资欺诈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欺诈办法不合法集资,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欺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欺诈,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条[借款欺诈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欺诈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一条[收据欺诈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收据欺诈活动,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收据欺诈,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收据欺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条[金融凭据欺诈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运用假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据进行欺诈活动,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据欺诈,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据欺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条[信用证欺诈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欺诈活动,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运用假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许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运用报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得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办法进行信用证欺诈活动的。
第五十四条[信用卡欺诈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欺诈活动,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运用假造的信用卡,或许运用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许运用报废的信用卡,或许冒用别人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则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超越规则限额或许规则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越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归还悉数透支款息,情节明显细微的,能够依法不追查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有价证券欺诈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运用假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许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欺诈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稳妥欺诈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稳妥欺诈活动,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七十七条[合同欺诈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司法解说中欺诈罪立案追诉规范规则
关于《刑法》第266条欺诈罪的立案规范 :因欺诈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选用欺诈的方法骗得公私资产有必要到达“数额较大”的规范,才构成欺诈罪,予以立案追查。
在1997年新《刑法》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8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司法解说),关于个人欺诈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别离定为“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和20万元以上”。关于单位犯欺诈罪的,欺诈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和欺诈数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别离适用量刑。该司法解说中确认的欺诈罪量刑数额规范,一直到2011年4月8日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公布的《关于处理欺诈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11〕7号)所替代。(以下简称联合司法解说)在1997年刑法施行后至今,跟着经济和社会局势的变迁,《刑法》又连续进行了屡次修订。一起各种新式的欺诈活动猖狂,特别是使用电信、互联网、银行卡等相结合的欺诈团伙案子增多,此类案子触及受害人很多,受害人、违法分子和作案工具都或许存在跨省、跨境乃至跨越国界的现象,社会影响恶劣。为习惯新的局势,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出台了上述联合司法解说。
联合司法解说中第一条规则:“欺诈公私资产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别离确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则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起第二款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能够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则的数额起伏内,共同研究确认本地区履行的详细数额规范,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存案。”
该联合司法解说还例举了包含“经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许使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伪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施行欺诈的”等5种依法“酌情从严惩办”的情节。
因而,公民由于误信短信、电话、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内容而上当受骗的,被欺诈金额在3000-10000元以上的,就符合该联合司法解说的欺诈罪立案追诉规范,假如就此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的,公安机关应该受理。但依据该联合司法解说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和检察院能够在规则是数额起伏内,确认本地区履行的详细数额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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