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领取失业保险金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11:38第一条 为了保证赋闲人员赋闲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依据国务院《赋闲稳妥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和其他乡镇企业及其员工,事业单位及其员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以下别离简称单位、员工)。
第三条 省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赋闲稳妥作业,县级以上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赋闲稳妥作业。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则树立的赋闲稳妥经办组织(以下简称赋闲稳妥经办组织)详细承办赋闲稳妥作业,实施下列责任:
(一) 担任赋闲人员的挂号、查询、计算;
(二) 依照规则担任赋闲稳妥基金的办理;
(三) 依照规则核定赋闲人员的赋闲稳妥待遇,发放赋闲稳妥金或开具赋闲人员在指定银行收取赋闲稳妥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按规则拨付赋闲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助,承当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作业;
(五)免费为赋闲人员供给咨询服务;
(六)实施国家规则的其他责任。
第四条 赋闲稳妥实施属地办理。
第五条 应参与赋闲稳妥的单位和员工,由单位向所在地赋闲稳妥经办组织申报应当交纳的赋闲稳妥费数额,经赋闲稳妥经办组织核定后按规则交纳。
第六条 单位依照本单位薪酬总额的2%交纳赋闲稳妥费;员工依照自己薪酬的1%交纳赋闲稳妥费,由单位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单位招用的农人合同制工人自己不交纳赋闲稳妥费。
单位和员工交纳的赋闲稳妥费税前列支。
第七条 赋闲稳妥基金实施设区的市、县(市)(以下简称统筹区域)两级统筹。
第八条 赋闲稳妥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和员工交纳的赋闲稳妥费;
(二)赋闲稳妥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财政补助;
(四)依法归入赋闲稳妥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树立省级赋闲稳妥调剂金。赋闲稳妥调剂金由统筹区域赋闲稳妥经办组织依照当月实践征收的赋闲稳妥费总额的5%提取,于次月前10日内上解省赋闲稳妥经办组织。
统筹区域的赋闲稳妥基金不足运用时,由赋闲稳妥调剂金调剂、当地财政补助。
省级赋闲稳妥调剂金运用和统筹区域财政补助方法,由省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