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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06:53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HZ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上诉人亲属托付,并征得上诉人张XX赞同,指使律师XX作为上诉人侵略商业秘密罪一案的辩解人,依法实行辩解责任。通过庭前查阅案子卷宗、会晤被告人等作业,结合方才的庭审状况,辩解人以为:公诉机关对上诉人张XX侵略商业秘密罪的指控,现实不清、依据不足,公诉罪名不能成立。
现辩解人结合涉案相关现实、依据,就商业秘密的确认、侵略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以及案子在侦办、审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宣布如下辩解定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酌:
一、案子在侦办及重审审理中程序严峻违法,直接影响实体确认。
1、相关证人未出庭承受质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有必要在法庭上通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解人两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而且通过查实今后,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许藏匿罪证的时分,应当依法处理)明确规矩,证人证言必需要通过当庭讯问才干作为定案依据。在司法实践中,鉴于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存在难度,因而,对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证人证言,一般在当庭能够不进行问询。相反,如证人证言对确认犯罪现实至关重要或存在争议,则法院有必要传唤证人出庭承受各方质讯。结合本案,章XX、刘XX、林XX等人的证言,均称XXXXXXXXXXXXXX厂(以下简称“NBSF厂”)对涉案技术信息以保证书的方式进行了保密办法,而被告人孟XX在庭审过程中,对签定保证书的现实予以否定。涉案技术信息是否采用有用保密办法是确认商业秘密从而确认侵略商业秘密罪的重要条件,在被告人对证言现实不予认可、辩解人对证言效能持有质疑并提出证人出庭作证请求的景象下,法院有必要传唤证人出庭,不然,证人证言不能作为确认现实的依据,但重审法院并未传唤证人,庭审程序严峻违法。
2、被害人参加查询,严峻搅扰案子侦办程序。
在重审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孟XX、刘XX、张XX,在当庭承受问询的时分,均不谋而合的提及NBSF厂章XX等人与公安、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一同参加问询并制造问询笔录,因而,三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与问询笔录都呈现了不一致的状况,被告人刘XX也数次请求法院调取问询时的监控录像,已证明上述违法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全部案子的判处都要重依据,重查询研究,不轻信口供。只要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依据的,不能确认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依据充沛的确的,能够确认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明确规矩了“重依据轻口供”的刑事依据确认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刑诉法解说”)第六十一条(禁止以不合法的办法搜集依据。凡经查验的确归于选用刑讯逼供或许要挟、诱惑、诈骗等不合法的办法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进一步规矩了“扫除违法言词依据”的刑事依据采信规矩。被害人介入案子侦办,是违背刑事诉讼程序,搅扰侦办机关独立办案的严峻违法行为,尽管此行为没有得以证明,但也足以不坚定三被告人在庭审前问询笔录中所构建的现实结构系统。因而辩解人以为,法院在不能否定被害人参加案子侦办的状况下,被告人庭前的问询笔录均不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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