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情况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22:17(一)租借房子未经消防检验合格,租借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矩,只要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效能规矩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
确定城市房子租借合同因房子未经消防检验运用而发作效能问题的首要法令根据是《消防法》第13条第3款规矩:依照国家工程建造消防技术标准需求进行消防规划的建造工程竣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检验的建造工程,未经消防检验或许消防检验不合格的,制止投入运用。
因而租借房子根据《消防法》有必要经消防检验而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确定租借合同无效。
当然在在界定何为“有必要进行消防检验的建造工程”时,需清晰只要“依照国家工程建造消防技术标准需求进行消防规划的建造工程”,竣工时才有必要通过消防检验。因而不宜抽象地以为城市租借房子一概须经消防检验,未经消防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租借合同就无效。
(二)建房子作为租借标的物的房子租借合同依照契合法令规矩推定
在建房子作为租借标的物租借,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范畴的一种常见现象。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以在建房子作为租借标的物签定的《租借合同》及《房子转租合同》之效能的确定,同其他合同相同,实施国家干涉准则,即依职权检查合同是否存在违法性。关于合同内容没有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矩,不具备法定无效要件的合同,应当尊重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准则,确定此类合同有用。
(三)租借房子未经全体检验合格的,租借合同无效
根据《建筑法》第61条规矩“建筑工程竣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运用;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用。”未经全体检验合格而签定的《租借合同》,违背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矩,根据《合同法》第52条应确定为合同无效。
(四)租借期间发作所有权变化,房子租借合同有用
最高人民法院以为,根据《合同法》第229条规矩:租借物在租借期间发作所有权变化的,不影响租借合同的效能。
租借人与承租人缔结的租借合同持续收效。一起以为现行法令未约束房子产权改变后租借人根据租借合同建议合同权力,追查承租人违约职责,该合同职责既包含追缴租金,也包含违约方承当停止合同实行的违约职责。因而关于租借人提出的免除租借合同应予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