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01:16一般情况下,当患者到医院就诊即与医院构成了医疗合同。一旦医疗危害发作,因为医院作为债款人没有适当地实行债款而构成债款之不实行;一起也因为医院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而构成侵权行为,由此构成违约职责与侵权职责之竞合。在某些景象下,也或许因无因办理和强制医疗而构成危害赔偿之恳求。
(一)医疗合同
1、医疗合同的建立。患者到医院去就诊,一般景象下经过挂号的方法向就诊医院宣布要约,该要约的内容是归纳性的,即恳求医院诊治自己。医院向患者宣布挂号单作出许诺,其内容是归纳性地承受诊治患者。至此,医疗合同建立。当然,由患者以外的其他人挂号不影响患者向医院的要约。特别景象下,若患者急诊未挂号即到治疗室求医,医师即采纳紧急措施救治,此刻医疗合同亦建立,此种景象下合同之所以建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2条规则:“许诺应当以告诉的方法作出,但依据买卖习气或许要约标明能够经过行为作出许诺在外。”
在要约和许诺的归纳性内容上,虽为归纳但有必定规模,就其症状进行诊治,换言之,医院并非对患者的一切疾病均许诺诊治,而仅对症状所反映的或许疾病进行诊治。
2、医疗合同的法令性质
医疗合同作为一个民事合同,是否可归于现行《合同法》分则的有名合同或与其相似民事合同?笔者以为,医疗合同就其法令性质而言它不能归于或相似于《合同法》分则规则的有名合同,它是一种复合型合同,这是由医疗合同本身的特色决议的。医疗合同的合意基本上是一种归纳性,其合同的详细内容有赖于医疗行为的特色、法令法规的规则及长时间构成的习气。因为医疗活动本身的复杂性,决议了医疗合同内容的非单一性和复杂性。详细讲,在医疗合同中,触及医疗业务方面的处理如治疗、手术等,是归于医院受患者的托付而施行医疗行为的合同内容,由此对患者形成的危害,可适用《合同法》的调整;而对触及在查验、诊治中运用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及其改日用品形成的危害,除《合同法》外,还能够适用《顾客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对患者及其家族因在医院住宿而致危害的,其具有租借合同的性质,可适用《合同法》、《顾客权益保护法》等。总归,医疗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它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它不归属也不相似于《合同法》中的任何有名合同。
3、医疗合同的内容——从医院的视点调查其权力责任。
在医疗合同中,医患两边的权力责任是彼此的,即医院的权力则是患方的责任;患者的权力,便是医院的责任。因为医患两边引起的胶葛大多是患者对医院治疗不满所造成的,且医院作为专业性一方在诸多方面处于“强势”,因而,本文在调查医院的权力责任时,重点在医院的责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