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承租物合同诈骗相关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06:31
出售承租物合同欺诈
2005 年8月19日,蔡某与阮某、孙某签定租借合同,承租了鄂州市葛店兴民水运公司一切的鄂州机5号机驳船,租期三个月。蔡某将船驶入九江市庐山区新港镇水域,预备运营打砂。因故事务未能展开,所以,蔡某托付当地的高某联络买主。2005年9月1日上午,安徽人秦某前来看船,两边当即以17.6万元达到生意协议。下午秦某将人民币16万汇至蔡某用别人身份证新开的帐户上,两边约好余款在船到意图地后付清。当晚,秦某在船上发现蔡某签定的租借合同,所以向公安机关报案,遂案发。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虚拟现实、隐秘本相,骗得别人资产,其行为构成欺诈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蔡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蔡某将承租的船舶出卖归于无权处置的行为,归于民事纠纷的规模,蔡某无罪,本案应定民事欺诈。
第三种定见以为:蔡某应构成合同欺诈罪。
[分析]:
听讼网小编附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合同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的方法,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上首要表现为刑法所罗列的六种景象,
1、虚拟单位名义或许冒用别人名义签定合同,即虚伪主体;
2、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即虚伪担保;
3、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方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即以实行小额合同诱惑欺诈;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后逃匿的,即携款逃匿欺诈;
5、其他方法欺诈。合同欺诈罪与欺诈罪的差异,两罪在侵略别人的产业一切权、片面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运用欺诈手法等方面具有相同之处。但区别的关键是合同欺诈罪选用特定的使用合同签定、实行合同的手法进行欺诈,不是泛指的欺诈手法,因而合同欺诈在损害的客体方面也具有复杂性,即除侵略别人的产业一切权外,还一起侵略合同的管理制度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
二、本案关键是蔡某在实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非法占有的意图能否确定。非法占有的意图,归于片面方面的违法意图,其表现于客观行为之中,应归纳客观各方面的行为加以归纳确定。刑法224条规则的五种详细景象中,前三种都显着能够看出规则的是在签定合同中就要有“非法占有”的违法成心,只要第四种“携款、物逃匿”的行为,片面成心要靠揣度得出。本案中,蔡某在与阮某、孙某签定租借合同,承租了鄂州市葛店兴民水运公司一切的鄂州机5号机驳船时,并没有骗得并非法占有该船的成心,只是在合同实行过程中因故打砂事务未能展开,蔡某才联络买主并将租来的船舶出卖。蔡某明知自己不具有承租船舶的一切权,且该船舶已作价 24万,但不到半月,蔡某就以17.6万的价格出卖,其有贱价出卖之嫌,而且蔡某用别人身份证开户收取货款,据此能够确定蔡某片面上具有非法占有承租的别人船舶的意图并将其处置后携款逃匿,依据刑法规则的“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的方法,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的规则,笔者以为本案在实行过程中发生的非法占有的违法成心,也应予确定。
2005 年8月19日,蔡某与阮某、孙某签定租借合同,承租了鄂州市葛店兴民水运公司一切的鄂州机5号机驳船,租期三个月。蔡某将船驶入九江市庐山区新港镇水域,预备运营打砂。因故事务未能展开,所以,蔡某托付当地的高某联络买主。2005年9月1日上午,安徽人秦某前来看船,两边当即以17.6万元达到生意协议。下午秦某将人民币16万汇至蔡某用别人身份证新开的帐户上,两边约好余款在船到意图地后付清。当晚,秦某在船上发现蔡某签定的租借合同,所以向公安机关报案,遂案发。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虚拟现实、隐秘本相,骗得别人资产,其行为构成欺诈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蔡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蔡某将承租的船舶出卖归于无权处置的行为,归于民事纠纷的规模,蔡某无罪,本案应定民事欺诈。
第三种定见以为:蔡某应构成合同欺诈罪。
[分析]:
听讼网小编附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合同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的方法,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上首要表现为刑法所罗列的六种景象,
1、虚拟单位名义或许冒用别人名义签定合同,即虚伪主体;
2、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即虚伪担保;
3、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方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即以实行小额合同诱惑欺诈;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后逃匿的,即携款逃匿欺诈;
5、其他方法欺诈。合同欺诈罪与欺诈罪的差异,两罪在侵略别人的产业一切权、片面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运用欺诈手法等方面具有相同之处。但区别的关键是合同欺诈罪选用特定的使用合同签定、实行合同的手法进行欺诈,不是泛指的欺诈手法,因而合同欺诈在损害的客体方面也具有复杂性,即除侵略别人的产业一切权外,还一起侵略合同的管理制度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
二、本案关键是蔡某在实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非法占有的意图能否确定。非法占有的意图,归于片面方面的违法意图,其表现于客观行为之中,应归纳客观各方面的行为加以归纳确定。刑法224条规则的五种详细景象中,前三种都显着能够看出规则的是在签定合同中就要有“非法占有”的违法成心,只要第四种“携款、物逃匿”的行为,片面成心要靠揣度得出。本案中,蔡某在与阮某、孙某签定租借合同,承租了鄂州市葛店兴民水运公司一切的鄂州机5号机驳船时,并没有骗得并非法占有该船的成心,只是在合同实行过程中因故打砂事务未能展开,蔡某才联络买主并将租来的船舶出卖。蔡某明知自己不具有承租船舶的一切权,且该船舶已作价 24万,但不到半月,蔡某就以17.6万的价格出卖,其有贱价出卖之嫌,而且蔡某用别人身份证开户收取货款,据此能够确定蔡某片面上具有非法占有承租的别人船舶的意图并将其处置后携款逃匿,依据刑法规则的“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的方法,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的规则,笔者以为本案在实行过程中发生的非法占有的违法成心,也应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