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要审查哪几个方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08:07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则,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请求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检查,并依不同状况进行处理。这样规则能够促进复议机关及时对复议请求进行检查,避免复议工作中就事迁延、功率低下的现象,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准则的效果。
复议机关对复议请求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请求人的请求是否契合受案规模。
(2)检查请求人的复议请求是否归于本行政机关统辖。
(3)检查请求人的请求是否契合法定请求复议的条件。
(4)检查请求人的请求是否契合法定请求复议的期限。
(5)检查复议请求提出之前是否已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是否现已受理。
通过检查,复议机关应分别状况作出以下处理:
(1)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通过检查后,以为请求人的复议请求契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行政复议请求自行政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不予受理
关于不契合请求复议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决议不予受理,并书面奉告请求人。不予受理的判决期限是五日,白行政复议机关担任法制丁作的组织收到复议请求之日起算。
复议机关对复议请求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请求人的请求是否契合受案规模。
(2)检查请求人的复议请求是否归于本行政机关统辖。
(3)检查请求人的请求是否契合法定请求复议的条件。
(4)检查请求人的请求是否契合法定请求复议的期限。
(5)检查复议请求提出之前是否已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是否现已受理。
通过检查,复议机关应分别状况作出以下处理:
(1)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通过检查后,以为请求人的复议请求契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行政复议请求自行政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不予受理
关于不契合请求复议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决议不予受理,并书面奉告请求人。不予受理的判决期限是五日,白行政复议机关担任法制丁作的组织收到复议请求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