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00:00发布部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鲁国税发[2001]243号各市国家税务局:近年来,国家为支撑和合作粮食流转体制改革,先后拟定出台了一系列粮食职业增值税优惠方针,对鼓舞粮食职业的开展发挥了活跃的效果。为确保国家税收方针的正确贯彻落实,进一步标准粮食职业增值税办理,避免不法分子使用优惠方针偷逃税款,省局在总结各地粮食职业增值税办理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办理暂行方法》(简称《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履行中遇到的状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现有享用增值税优惠方针的粮油企业,需按本《方法》确定免税企业资历的,至2001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时同时予以整理确定。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办理暂行方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落实粮食企业增值税优惠方针,加强和标准粮食企业的增值税办理,支撑和鼓舞粮食工业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方针及其他关于粮食企业的方针规则,结合我省状况,特拟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指承当国家及各级政府粮食收储使命、从事国家定购粮、保护价粮、议购粮、中心和当地储藏粮、进出口粮的收买、调拨、贮存、批发和出售事务的各级国有粮食企业(包含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其他粮食企业,是指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之外运营戎行用粮、救助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的粮食企业。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包含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归于粮食纳税规模,以粮食为质料加工的速冻食物、方便面、副食物和各种熟食物不归于粮食的纳税规模 第五条 本方法所称食用植物油的规模包含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坯油、茶油、胡麻油、棕榈油以及以上述油为质料出产的混合油。政府储藏食用植物油是指县及县以上政府同意储藏的食用植物油。第二章 粮食企业增值税方针征免规则 第六条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出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包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行加工和托付加工回收后出售的粮食。 第七条 其他粮食企业运营以下项目(包含自行加工和托付加工回收后出售的)免征增值税:一、戎行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给证按军供价供给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二、救助救灾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凭救助救灾粮票(证)按规则的出售价格向需救助的哀鸿供给的粮食。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则的出售价格供给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第八条 对出售食用植物油事务,除政府储藏食用植物油的出售免征增值税外,一概征收增值税。 第九条 对粮油加工事务,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