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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届满后以未达录用标准可不可以解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00:22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则:“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动合同”。车工小范最近和公司有了胶葛,原因是公司在小范刚满试用期满之时,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为理由免除了劳动合同。那么公司的做法究竟对不对呢?
小范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好:合同期限为三年,其间试用期三个月(自3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签完合同,小范立刻就开端了作业。在试用期间,小范作业热心很高,干起活儿来也细心、细心,便是因为他的技能水平所限,有些较杂乱的活儿暂时还干不了,为此,小范心里暗暗着急。两个月往后,车间主任对小范的技能水平也开端感到不满起来。
5月31日,是小范试用期的最终一天,这天早上一上班,车间主任对小范说:“今日,公司要对你的技能水平进行一下查核,我现在给你一张图纸,它是专门考三级车工用的,你要是能按图纸上的技能要求,加工出合格的零件,就阐明你具有三级工的技能水平,不然,就阐明你不行三级车工的水平。”说完,车间主任把图纸交给了小范。小范对照着图纸,干了整整4个小时,总算把零件加工完了,他怀着坐卧不安的心境,把零件交给了车间主任。车间主任又把零件交到了公司技能查核组(由几名工程师、技师和检验员组成)。6月1日,技能查核组对小范加工的零件进行了考评,以为:小范加工的零件精度不合格,小范的技能水平不行三级。6月2日,公司做出决议:因为小范不具有三级车工的技能水平,不符合公司的选用条件,公司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动合同”的规则,免除与小范的劳动合同。
小范对此决议不服,他以为:公司假如以不符合选用条件为由,来免除他的劳动合同,应该在试用期内(即5月日前)做出决议,现在(5月日)已超过了试用期,公司就无权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为理由,决议免除劳动合同了。公司的此决议是不合法的。
公司是否能以不符合选用条件为理由,来免除小范的劳动合同
咱们来看一下工作开展的进程:公司是在试用期内的最终一天,对小范进行的查核,查核结果是在试用期满后的第一天得出的,免除劳动合同的决议是在试用期满后的第二天做出的。能够看出,公司虽然是在试用期内进行的查核,但经过查核证明小范不符合选用条件(技能水平不行三级)的定论,确是在试用期满后才得出的。这阐明证明小范不符合选用条件,不是在试用期间,而是在试用期后。因而,公司此刻已不能以不符合选用条件为理由,来免除小范的劳动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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