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19:48征用土地的,依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处给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释义第四十七条详细内容请阅览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释: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依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处给予补偿。
征用犁地的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犁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犁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六至十倍。征用犁地的安顿补助费,依照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核算。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依照被征用的犁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均匀每人占有犁地的数量核算。每一个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的安顿补助费规范,为该犁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四至六倍。可是,每公顷被征用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越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规范规则。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
征用城市市郊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交纳新菜地开发建造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则付出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尚不能使需求安顿的农人坚持原有日子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能够添加安顿补助费。可是,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越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三十倍。
国务院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别情况下,能够进步征用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规范。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用土地补偿的规则。
一、关于确认征用土地补偿的准则,在修正《土地办理法》过程中,都遍及反映,原《土地办理法》在征地补偿的规则上存在两个显着的缺点;一是征地补偿的规范过低,二是实践工作中难以操作。因而,从前主张征地补偿的规范由国务院规则,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各地的实践情况规则、经过反复研究以为:一是征地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是农人对国家应尽的一种责任,不是农人向国家卖地;国家征用土地再出让时,决议不同地价的级差地租是国家出资构成的,准则上这项收益应当归于国家。二是征地补偿以使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人日子水平不下降为准则。依据以上两条,对征地补偿规范进行了调整,而对补偿的准则和方法未作修正。
二、征用土地的,依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处给予补偿。征用土地的补偿规范和补偿方法不因征用土地之后的用处的改动而改动。而是依照土地的原用处确认补偿规范和补偿数额。本来是犁地的按犁地的规范补偿,本来是林地的按林地补偿,本来是未使用的荒山、荒地没有收益的,准则上不予补偿。对地上物补偿和拆迁也是相同,征用土地之前的地上物予以补偿,征用之后新增的地上物准则上不予补偿。对人员安顿也是如此,对征用土地之前土地的使用者或承揽经营者的人员予以安顿,而对征用之后新增的人口或劳动力将不予以考虑。这是征用土地补偿的根本准则。
三、征用犁地的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一切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人和收益形成丢失的补偿。补偿的目标包含土地一切权人和使用权人。征用犁地的土地补偿费规范为被征用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四至六倍,比原《土地办理法》规则的三至六倍有所进步,至于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核算方法与原《土地办理法》根本相同。
2.安顿补助费是为了安顿以土地为首要出产资料并获得日子来源的农业人口的日子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征用犁地的安顿补助费,依照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核算。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依照被征用的犁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均匀每人占有犁地的数量核算。就现在来讲;首要安顿的应当是犁地的土地使用者或承揽经营者,因征地使之停止了土地承揽经营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国家予以安顿或发给安顿补助费。其安顿补助费的规范为该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四至六倍,即按人均犁地产量的四至六倍。与原《土地办理法》比较,核算上有所区别,原规则为每个农业人口的安顿补助费为年均匀亩产量的二至三倍,新法为人均犁地的四至六倍,与人均犁地的多少有直接关系。安顿补助费首要用于征用土地后农业人口的安顿,因而,谁负责农业人口的安顿,安顿补助费就应该归谁。假如是农人自谋职业或自行安顿的,安顿补助费就应当归农人个人一切。每公顷征用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最高规范由本来的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十倍调整到十五倍。
3.地上物的补偿费,包含地土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子、水井、路途、地土地下管线、水渠的拆迁和康复费用,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采伐费等,其详细规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拟定土地办理法施行方法时将予以明确规则。
4.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成长阶段而未能收成的,因征用土地需求及时让出土地而致使农作物不能收成而使农人形成丢失的,应当给予土地承揽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补偿规范,一般依据农作物的成长期按一季的产量予以核算,或按一季作物产量的必定份额予以补偿。详细的规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
四、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包含征用犁地之外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水域、建造用地等,也应当给予补偿。其详细的规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规范规则。一般也应当依照被征用土地的均匀年产量乘倍数的方法核算,有一些很难核算均匀年产量的,则能够参照类似的土地确认详细的补偿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在拟定土地办理法施行方法时作出详细的规则,或专门作出规则。
五、征用城市市郊的菜地,除按本法的规则交纳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外,还应当交纳新菜地开发建造基金。这首要是为安稳城市市郊菜地面积,确保城市蔬菜供给,加强新菜地建造所采纳的一项方法。关于征用菜地交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的方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已作出规则,按城市规模的巨细,确认不同的收取规范。每征用1亩城市市郊菜地,城市人口100万以上,交纳7000—10000元,城市人口50—100万的市交纳5000—7000元,50万人口以下的市交纳3000—5000元。新菜田建造基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收取,用于本市城市市郊菜地的开发建造。
六、征用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之最高规范。依照本法的征地补偿准则为确保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人不因土地征用而下降日子水平。因而,本条第六款又规则,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则付出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不能确保被征地单位农人的原有日子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能够进步补偿规范。两项之和最高能够到达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30倍。据测算,一般情况下如到达30倍,即相当于30年的产量,确保农人的日子水平是彻底可能的。再者,现在乡村犁地的承揽经营权为30年。假如不考虑物价上涨和增产要素。30年的产量也就相当于土地承揽期30年的悉数产量。
七、新《土地办理法》还对征地补偿作出了特别规则:“国务院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别情况下,能够进步征用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规范。”这就意味着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改变,国务院有权进步征用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规范,不再需求经过人大常委会的立法。
八、依据调整征地补偿费规范的准则,这儿需求阐明的是:榜首,征地仍是国家行为,而不是土地的生意。因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够依据新《土地办理法》确认的规范范围内拟定更为详细的规范。在详细施行征地行为时,也应由政府依照《土地办理法》的规则确认详细的补偿方法,而不是由国家(政府)和农人洽谈或按“市价”补偿。付出的费用仍然是补偿或补助性质的,而不是彻底的地价,不能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认征地补偿规范。第二,征地补偿和安顿补助的准则是确保被征地农人的日子水平不因征用土地而下降。征用土地后经过补偿和采纳各项安顿方法,要使被征地单位的农人的日子水平到达征地前的日子水平。假如达不到,应当采纳相应的方法,包含进步补偿规范,最高能进步到30倍。这样即便存入银行,按现在的利率也能够确保农人的收入高于被征用土地之前的水平。第三,征地补偿的方法没有政变,应当按原方法办理和使用好征地费。即土地补偿费是给予土地一切者和使用者因投入而形成丢失的补偿,应归于土地一切者和使用者一切。安顿补助费是用于被征地单位大众的日子安顿的,应当用于被征用土地的使用者或承揽经营者的出产、日子安顿。地上物、青苗等补偿费归于地上物、青苗的一切者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