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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香港TMT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07:02
法发布(2000)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断定书(1998)知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德政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发书,该公司总经理。托付署理人:郭锦凯,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署理人:钟国才,广州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MT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青山道489-491号香港工业中心B座十二楼11-14室。法定代表人:王少明,该公司董事长。托付署理人:李静冰,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轻工业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TMT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MT公司)商标权属胶葛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知初字第2号民事断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托付署理人郭锦凯、董宜东(原托付署理人,后改变为钟国才),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王少明、托付署理人李静冰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审断定确定:轻工业品公司为开发新产品,于1979年春季我国出口产品交易会期间,与香港东明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明公司)总经理王少明等人商谈出产吊扇出口事务,一致赞同运用由东明公司供给的“TMT”商标,其他外商不得向轻工业品公司订购TMT牌吊扇。1979年9月15日、1980年11月1日,东明公司与轻工业品公司别离签定二份《包销协议》,约好由东明公司定牌及包销TMT、TMC牌吊扇,免费供给出产吊扇所需的漆包线、轴承、电容器、UL引出线、商标等,由轻工业品公司布产。另还约好东明公司出资并采用各种有用方法进行宣扬广告,其所用的图画、文字内容应事前与轻工业品公司商定。东明公司于1981年6月20日在香港《信报》刊登声明:“本公司自1980年1月1日荣获轻工业品公司托付为TMT牌吊扇之独家经销”。1981年2月24日,轻工业品公司与东明公司联合在《人民日报》发布东明公司为TMT牌吊扇独家总经销的声明。轻工业品公司供给的该公司与东明公司1980年7月11日、1981年1月23日签定的二份有关“TMT”“TMC、SMC、SMT”商标权属协议书,约好上述商标权属归轻工业品公司悉数,托付王少明先生全权代表轻工业品公司在香港及国际各电器主销区域恳求处理“TMT、TMC、SMT、SMC”牌家用电器产品注册的悉数事宜。但该两份协议都无单位盖章,TMT公司建议该两份协议无效。轻工业品公司在1980年向国家工商局处理了TMT商标注册挂号。为避免其它公司仿照、暗射TMT商标,轻工业品公司又于1981年处理了TMC、SMT商标的注册挂号。TMT公司则在香港区域和中东部分国家处理TMT商标注册。1982年3月,东明公司因股东之间不好而歇业,原东明公司总经理王少明与另一股东林桂泉组成TMT公司,接手原东明公司与轻工业品公司运营TMT、TMC、SMT商标的吊扇等事务,并担任清复原东明公司所欠的轻工业品公司的金钱,也承受TMT等三个商标。TMT公司建立后与轻工业品公司历年签定的多份包销协议和成交承认书(包含1979年9月15日、1980年11月1日、1981年11月21日、1983年1月5日、1984年11月3日、1986年1月13日的协议及1979年11月27日、1980年12月8日和尔后的多份承认书等)中,均清楚列明由TMT公司供给本案争议的商标。这些协议和承认书的真实性是两边都建议和认可的。数年来,TMT公司在TMT牌吊扇的首要出售国家和区域处理了TMT、SMT、TMC商标注册,并花巨资为推销上述铭牌产品作了很多的广告宣扬工作,使TMT铭牌产品在海外具有必定的知名度,一起也引来不少厂家冒充TMT牌产品。1983年TMT公司与轻工业品公司作为一起原告,申述香港联通利交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香港高等法院于1990年10月11日对该案作出断定,两原告胜诉。1987年10月23日、12月16日,轻工业品公司宣布两份证明文件,证明轻工业品公司注册的1980年第142201号“TMT”商标,1981年第151390号“SMT”和第151392号“TMC”商标由香港TMT公司悉数和获益,轻工业品公司仅仅作为受托人代表TMT公司持有此商标。轻工业品公司见到上述两份书证后,置疑该两份书证系假证,于1998年5月20日恳求对TMT公司提交的两份关于商标权属的书证予以司法判定。原审断定还确定,1994年10月6日,轻工业品公司与TMT公司签定一份协议,约好:1、在我国境内,“TMT”牌商标属轻工业品公司注册,轻工业品公司有肯定的运营和处理权力。如发现国内有任何公司和制造厂冒充或侵略“TMT”牌商标行为,轻工业品公司需求有用地阻挠或通过法令途径处理侵权行为,在国内有关费用由轻工业品公司担任。2、在我国境外(包含香港)“TMT”牌商标属TMT公司注册,TMT公司有肯定的运营和处理权力,如发现有任何公司或制造厂冒充或侵略“TMT”牌商标行为,TMT公司需有用地阻挠或通过法令途径处理侵权行为,有关费用由TMT公司担任。3、TMT公司在我国境内出产出口的“TMT”牌电电扇及其配件产品,有必要悉数通过轻工业品公司出口。如因其他原因,轻工业品公司不能供给出口服务,TMT公司在征得轻工业品公司的赞同下,能够由其它公司或工厂运营出口服务,但需按工厂出厂价的2%交纳商标运用费用,并签定商标运用协议。该协议签定后,两边在实行过程中产生对立,TMT公司以为轻工业品公司没有依约冲击国内有关厂家的侵权行为构成其巨大经济损失,要求将TMT、TMC、SMT商标返还或以港币30万元处理转名手续,转让给TMT公司。轻工业品公司以为TMT公司没有依约交纳商标运用费,尚欠19232美元未付,且未经许可运用TMT商标在境内组织出产和出售。多年来,两边当事人为处理商标胶葛进行了洽谈,没有构成一致定见。轻工业品公司遂向海关总署进行了知识产权维护存案。TMT公司在国内组织出产的产品因而无法出口,构成厂家产品积压。原审断定又确定,轻工业品公司原经办人何耀松、吴萼于1997年12月25日向公司领导书面报告有关TMT商标问题时谈到:1980年头东明公司的总经理王少明拿着该公司自行规划的TMT商标来公司要求在出口吊扇上运用TMT商标,据王少明解说,商标取自东明公司的英文称号TUNGMINGTRADINGCO.,LTD.首三字的榜首个字母,经公司领导与其商谈,赞同运用这一商标。运用该商标后,王少明于1980年提出处理商标注册问题,因为其时国家商标法没有公布,未承受外商在国内处理商标注册,经商谈后决议,该商标在国内注册由轻工业品公司处理,在国外注册由东明公司处理。后按王少明提出的定见,持续处理了TMC、SMT商标的注册。1985年曾经悉数TMT牌吊扇上用的TMT商标都由东明公司在香港印刷好标识后免费供给给轻工业品公司布产运用。TMT牌吊扇定点出产厂家桂洲榜首电扇厂、三水市地方国营机电厂、中山市家用电器总厂均证明,由TMT公司不断向厂家供给商场信息及技能,长时刻派员到厂检查产品质量。轻工业品公司原称号为我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1987年10月7日经广东省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准,企业称号改变为:我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广东省(集团)公司(榜首称号)、我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第二称号)。又于1989年2月24日经广东省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准,企业称号改变为: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TMT公司以轻工业品公司违反两边的托付约好,意图并吞TMT公司托付其在国内注册的商标,阻挠TMT公司定牌加工产品的出口,构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述,恳求判令停止其托付轻工业品公司在国内注册和处理TMT、TMC、SMT商标的联络;轻工业品公司返还因托付联络而获得的产业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亿元;轻工业品公司承当本案的诉讼费和TMT公司付出的律师费;对轻工业品公司依法予以处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两边争议的TMT、TMC、SMT商标是东明公司自行规划和首要、实践运用的商标。后经两边商定,上述商标暂由轻工业品公司在国内处理注册和处理。东明公司闭幕后,由其股东王少明、林桂泉组成的TMT公司接手与轻工业品公司运营TMT、TMC、SMT商标的吊扇等产品的事务,一起承当原东明公司的欠款清偿职责,上述商标也由TMT公司承受。TMT公司建议是托付轻工业品公司在国内处理商标注册,有自1979年始所签定的合同和包销协议、省轻工业品公司原经办人何耀松、吴萼关于TMT商标问题所作的书面阐明,以及TMT公司长时刻与轻工业品公司定牌出产的协作现实以及1987年青工业品公司所出具的两份权属证明为凭,足以确定。两边出具的书札对权属问题的表述虽前后有不一致,尚不影响这一确定的可靠性。因而,TMT公司建议其对这三个商标的权属也是有合法依据的。依据上述理由,并考虑到TMT等三个商标一直是由TMT公司及其前身东明公司在内地作定牌出产运用的,这些商标还给TMT公司,有利于持续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只要TMT公司才能在境外商场合法经销这三个牌子的产品;两边也已发作对立,失掉协作根底,原告不能在内地持续组织出产和出口,被告则不能在境外相关区域出售同一品牌产品的情况和对立,TMT公司诉请停止其与轻工业品公司的托付联络,由轻工业品公司返还上述商标的建议应予支撑。鉴于轻工业品公司在国内处理了TMT、TMC、SMT商标的注册并进行了有用处理,故其商标返还给TMT公司时,TMT公司应予以恰当的经济补偿。轻工业品公司置疑TMT公司提交给法庭的两份关于商标权属的证明是假证,恳求法院予以司法判定,但因为轻工业品公司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公章替换频频,大部分未经存案,其提交的对照物令人难以采信,而轻工业品公司又无法供给相关充沛依据,且该两份证明文件也不是本案仅有依据,故对轻工业品公司的恳求不予采用。轻工业品公司以为商标权属胶葛应由商标行政主管部门统辖,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统辖权,恳求驳回原告的申述。对此,依我国商标法规则,因注册不妥而引起的商标权属争议法院才没有统辖权,而本案是因托付注册而引起的胶葛,人民法院有统辖权,轻工业品公司的恳求缺少法令依据,不予采用。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十五条榜首款、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二十八条之规则,断定:一、承认轻工业品公司注册的TMT、TMC、SMT三个商标专用权归TMT公司悉数。二、TMT公司在本断定发作法令效力后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处理局商标局处理有关TMT、TMC、SMT商标权属改变手续。三、TMT公司应于本断定收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偿轻工业品公司人民币50万元。四、驳回TMT公司的其它诉讼恳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0010元,由TMT公司担负255005元,由轻工业品公司担负255005元。轻工业品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断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断定确定现实过错,上诉人通过注册获得了争议商标的专用权,被上诉人与东明公司从未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注册争议商标,也无任何书面托付文件证明托付上诉人注册该商标,两边1994年10月6日签定的协议书再次明确规则了本案争议商标的悉数权归上诉人悉数,TMT公司无权承受东明公司的权力,上诉人从未出具任何文件证明TMT商标归被上诉人悉数,因而,原审断定将争议商标判归被上诉人没有现实依据;原审断定适用法令过错,原审断定未适用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任何规则,也未适用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关于维护商标权的规则,却断定被上诉人享有商标权,缺少法令依据;原审法院所审判的事项并非归于人民法院的统辖规模,且将巨额国有财物判归香港公司,构成国有财物的严峻丢失,不符合国家利益,原审断定依法不能建立。?被上诉人TMT公司答辩称:商标权是一项民事权力,有关商标权属的争议归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收案规模。TMT,TMC和SMT三个商标是TMT公司的董事长王少明规划的,依照东明公司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定及定牌交易合同王少明将商标交给上诉人运用并托付其在内地处理注册事宜。东明公司歇业后,王少明又建立TMT公司顶替原公司的事务,承受了东明公司与三个商标有关的民事权力。因而轻工业品公司与TMT公司之间存在着现实上的信任法令联络。TMT公司从来没有承受轻工业品公司的托付处理商标的境外注册事宜。鉴于轻工业品公司违反两边约好,TMT公司有权要求轻工业品公司返还自己的民事权力。原审断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恳求予以保持。本院经审理查明:1979年春季我国出口产品交易会上轻工业品公司与王少明商谈期间,已达成由香港协作方供给商标的意向,其时王少明是东明交易公司仅有股东,该公司与东明公司不是同一实体,也无承继联络。东明公司于同年11月建立。东明公司供给的“TMT”商标是王少明依据原东明交易公司及东明公司英文称号词汇的榜首个字母和沙特阿拉伯海关入境签章的菱形图画规划的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SMT”是依据“少明(SHAOMING)”字首拼音规划的近似于“TMT”的商标。因为142201号注册商标注册了TMT文字,但未彻底依照王少明规划的文字加菱形的组合图画恳求注册,1983年4月,轻工业品公司依据TMT公司(东明公司已歇业)法定代表人王少明的要求,又向国家商标局恳求注册了200833号TMT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这一组合商标与内地定牌加工产品实践运用的商标,并与TMT公司在海外注册和宣扬的商标彻底一致,也是本案争议的中心商标。轻工业品公司先后在内地一共处理了五类产品的TMT商标注册,两类产品的TMC商标注册,两类产品的SMT商标注册,并在有关国家处理了3个商标注册。TMT公司到1999年8月21日止在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国际其他国家、区域处理了78个TMT等商标的注册。为继受东明公司的相关权力,TMT交易有限公司别离于1982年6月5日、1983年4月15日代东明公司偿还所欠轻工业品公司款港币317万余元。1982年9月3日,轻工业品公司致省外贸局(82)粤轻出四字第1164号文件中承认,扣除东明公司免费供给的原辅料等所赔偿的欠款外,其他欠款港币3113667元由王少明、林桂泉私家偿还。TMT公司代东明公司实践偿还的金钱已超出轻工业品公司在上述文件中承认的欠款数额。轻工业品公司否定曾于1987年10月23日和12月16日宣布了两份证明文件,置疑该两份书证系假证,向原审法院恳求对TMT公司提交的两份关于商标权属的书证中印章的真实性进行司法判定,在本院二审期间轻工业品公司改变要求为恳求对该两份文件的制造时刻、打字与盖章的先后次第作出判定。经本院托付北京华夏依据判定中心判定,定论为:该两份文件均系1987年下半年先打字后盖章构成的。TMT公司为证明该文件的真实性,还供给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黎锦文律师行的一份证明,证明1987年10月23日的文件在1988年4月19日已由该律师行在其他案子中运用,阐明该文件的签章日期是精确的。1994年12月7日,轻工业品公司致TMT公司的粤轻出业样〈1994〉第262号《关于加强TMT商标处理的告诉》中称:“‘TMT’商标是你我两边经多年一起运营而发明出来的驰名商标。为爱惜这一无形产业,两边通过屡次协商,于本年十月六日签定了一份‘协议书’,以便促进加强与完善处理,更为有用地冲击冒充产品,及时地阻挠侵权行为,维护咱们的合法权益”。TMT公司建立后与轻工业品公司历年签定的多份包销协议和成交承认书(包含1983年1月5日、1984年11月3日、1986年1月13日的协议等)及东明公司与轻工业品公司签定的1979年11月27日、1980年12月8日的承认书等中,均清楚列明由TMT、东明公司供给铭牌、商标。?原审断定确定的其他现实根本现实。?本院以为:商标权是一项民事产业权,尽管法令对商标权的获得、期限、转让等方面有特别的规则,但未将权属的承认权颁发行政机关。从商标权的性质看,权属诉讼归于民事承认之诉,应当归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收案规模。上诉人轻工业品公司关于商标权属胶葛不归于人民法院收案规模的上诉理由不能建立。TMT等文字加菱形图画的组合商标是本案各项争议商标的中心商标,与出口产品上运用的商标以及TMT公司对外宣扬的商标相一致。该商标是由原东明公司股东、总经理,现TMT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王少明在担任东明交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东明公司总经理期间完结的规划。王少明是东明公司与轻工业品公司签定交易合同的最早的和首要的经办人,依据证人证言和定牌加工的有关协议、合平等能够确定其代表东明公司提出由东明公司供给商标,轻工业品公司依照所供给的商标担任组织出产TMT、TMC等商标吊扇的要求,轻工业品公司予以赞同;王少明还首要提出了将TMT等商标在国内注册的定见。因为受轻工业品公司的误导,东明公司过错以为其时香港公司不能在内地注册商标,故与轻工业品公司商定,由轻工业品公司在国内处理商标注册。在东明公司歇业后,轻工业品公司又依照其时任TMT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明的要求,在国内处理了本案争议商标第200833号文字加图形组合商标的注册。依照两边定牌加工合同的约好,轻工业品公司担任组织出产TMT等品牌的吊扇并处理出口手续,东明公司担任供给铭牌、商标并进行产品的广告宣扬,担任联络订单,包销悉数产品到境外国家和区域。在实行合同过程中,TMT公司顶替东明公司担任供给技能,监督出产,包销产品,进行产品的悉数广告宣扬并替代东明公司承当了归回所欠轻工业品公司金钱的职责。王少明规划并代表东明公司供给TMT等商标,意图是要求轻工业品公司定牌出产东明公司指定商标的产品,且两边现已实践实行了定牌出产合同,故两边构成了现实上的商标权产业信任法令联络。第200833号商标则是直接由王少明以TMT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要求轻工业品公司进行注册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两边的这一法令联络不只由商标规划、交付运用与要求注册的现实来证明,还能够由两边定牌交易合同的约好及只要东明公司(后来是TMT公司)进行产品出售及产品与商标的广告宣扬,逐步构成争议商标的知名度和财物增值的现实来证明。1987年10月23日和12月16日轻工业品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明文件的内容,在证明轻工业品公司与TMT公司存在托付进行商标注册并处理联络的一起,也印证了在东明公司歇业前与轻工业品公司之间存在着这一托付联络。这两份依据经判定证明是真实性的。此外,香港黎锦文律师行证明了1987年10月23日的证明文件在1988年运用过。因而对上述两份依据应当采信。本案争议商标是由轻工业品公司依据东明公司的托付和要求而在国内处理注册的。轻工业品公司是相关商标的名义上的权力人,TMT公司是相关商标的实质上的权力人,在轻工业品公司恳求查扣TMT公司出口产品的情况下,TMT公司以托付人的身份恳求将TMT商标偿还该公司,有充沛的现实依据。原审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则断定将商标权返还TMT公司是正确的,但原审断定确定存在托付联络,未考虑该商标是以被托付人名义注册并处理的这一现实,未确定存在信任联络,所作确定欠当。两边于1994年签定的协议对商标权属问题再次作了约好。依据TMT公司的陈说和轻工业品公司1994年7月的告诉函,能够确定签定该协议的意图是加强商标处理,冲击冒充产品。因为其时两边没有发作胶葛,TMT公司也未提出返还商标权的问题,轻工业品公司仍是商标的注册人,因而,这份协议中关于商标权的约好应当看作是对商标权其时情况的一种承认,不影响TMT公司在两边发作胶葛后提出返还商标权的建议。因为轻工业品公司恳求采用了知识产权海关维护措施,构成了TMT公司近两年无法出口产品,遭受了巨大损失,轻工业品公司本应对此承当职责。鉴于TMT公司对驳回其索赔恳求未提起上诉,对此本院予以保持。TMT牌产品的出售商场在我国境外,TMT公司对TMT等商标在境外各首要商场均有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故轻工业品公司的产品难以运用TMT等商标出口,缺少获利才能。一起,TMT公司因为无法在国内出产厂家订购出口,国内厂家也遭受巨大损失,且不能向国外商场供给产品,构成商场萎缩。因而,轻工业品公司以国有财物丢失为由要求法院维护其商标权,不具有说服力,也缺少现实依据。本院二审期间TMT公司赞同添加补偿数额,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缺少现实与法令依据,不该支撑;原审断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除断定的补偿数额较低有失公正应予改变外,其他处理正确,应予保持;原审断定在陈说断定理由和主文表述上有所失当,应予改变。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第1项、第2项之规则,断定如下:一、保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知初字第2号民事断定第四项。二、改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知初字第2号民事断定榜首项、第二项为: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在国内注册的TMT、TMC、SMT文字及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归TMT交易有限公司悉数,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应当在本断定收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担任帮忙TMT交易有限公司处理商标注册人的改变手续。三、改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知初字第2号民事断定第三项为:TMT交易有限公司补偿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250万元人民币,于本断定收效后一个月内付出。本案一审案子受理费51万元,由TMT交易有限公司承当25.5万元,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承当25.5万元;二审案子受理费51万元,由TMT交易有限公司承当25.5万元,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承当25.5万元,判定费5万元,由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承当。本断定为终审断定。审判长:蒋志培审判员:董天平署理审判员:王永昌书记员: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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