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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 19年后被判合同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00:12
发问:
你好,请问乡镇居民购买乡村房子合法吗?
青海律师回答:
乡镇居民购买乡村房子合法吗? 昨日,记者得悉,青山区法院近来作出一审判定,闻晗期限腾退该房子,卖房人一起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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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平米农房卖给“城里人”
本年59岁的董隽(化名),原来是青山区厂前街陈家湾乡民,并在此有一处80平方米的乡村房子,宅基地归于乡村团体所有。1971年,董隽转为乡镇户口,房子地点地址也变更为青山区新沟桥街。
上世纪80年代末,董隽因工作单位要分房,便想把该80平方米的房子卖掉。后经其时的厂前街派出所一名干警介绍,来自河南省鹤壁市的乡镇居民闻晗,找到董隽表明期望购买该房子。
1992年,董隽和闻晗达到口头约好,董隽以1.3万元的价格,将该80平方米的房子出售给闻晗。闻晗依照约好,分两次付清了悉数房款。随后,董隽交付了房子,闻晗一向居住在该房子。
法院判房子生意协议无效
上一年8月,董隽得知这种生意属法令所制止,遂要求闻晗搬出该房子,但被回绝。随后,董隽将闻晗申述到青山区法院。
庭审过程中,闻晗以为,生意该房子是两边自愿且价格合理,他现在是该房子仅有的所有权人,并以为购房时刻已曩昔19年,现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以为,宅基地运用权是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力,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获得或变相获得。董隽、闻晗口头协议的生意标的物不仅是房子,还包括相应的宅基地运用权。因为房子与土地的不行别离特点,闻晗名义上是买房,实践上是买的土地运用权。董隽处置房子的一起也处置了宅基地,损害了团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令法规清晰制止的。
因而,两边的口头房子生意协议违反了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归于无效协议。董隽要求承认房子生意协议无效的恳求,应予以支撑。协议无效后,因该协议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关于诉讼时效,依据法令规则,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追及性,不存在法令上的诉讼时效,除非所有权的标的物灭失。
近来,青山区法院一审宣判,闻晗于判定收效后90日内返腾退该房子,董隽一起返还闻晗1.3万元购房款。
律师介绍,董隽的房子实践是“小产权房”,土地归于团体所有,个人是无权随意生意的。“房子运用费用该怎样算?19年前价值1.3万元,19年后依然交还1.3万?”关于这一问题,孙志军表明,这是别的一层法令关系,假如当事两边有不合,能够另行洽谈或申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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