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案件中对车辆挂靠单位的责任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16:14
现在,在全国各地法院审理因路途交通事端引起索赔案子的判定中,从各类新闻媒体能够看到,同一类现实的事例,竟然呈现多种不同的判定,有损司法公正的形象,因而,有必要对此类案子进行讨论,力求到达一致。
一、根本案情与实体处理不一致的品种
此类案子的根本情况:个体户置办了轿车后,挂靠某轿车运送公司,并与该运送公司签订协议,协议一般约好:挂靠人(机动车的实践分配人,即个体户)每月向被挂靠人运送公司(机动车的一切人,即入户注册挂号的单位)缴交100元至500元不等的处理费;而且约好挂靠人在营运过程中的悉数民事补偿职责与被挂靠人运送公司无关。
可是,一旦发作交通事端,而且经交警部门确定挂靠人对事端负悉数职责,法院审理受害人一方申述的该类索赔案子时,实体处理却形形色色,其主要异同在于对被挂靠人的职责确定问题上:
一是判定挂靠人负民事补偿职责,被挂靠人在收取处理费范围内负连带补偿职责;二是判定由挂靠人负民事补偿职责,被挂靠人负连带补偿职责;三是判定挂靠人负补偿职责,被挂靠人负垫支职责;四是判定挂靠人负补偿职责,驳回要求被挂靠人承当补偿职责的诉讼请求;五是判定由被挂靠人负补偿职责,驳回要求挂靠人承当补偿职责的诉讼请求。
二、实体处理不一致的主要原因剖析
形成同一类型案子呈现多种不同的判定,是有多方面原因的,而要害的原因是法令滞后,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致的规范去向理该类案子。在审判实践中,赖以按照或参照的是国务院发布的《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三十一条规则:“交通事端职责者对交通事端形成的丢失,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承当补偿职责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归还的,由驾驶员地点单位或许机动车的一切人担任垫支。可是,机动车驾驶员在实行职务中发作交通事端,负有交通事端职责的,由驾驶员地点单位或许机动车的一切人承当补偿职责;驾驶员地点单位或许机动车的一切人在补偿丢失后,能够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许悉数费用。”关于这个条文的了解,一般以为:假如机动车是驾驶员自己产业的,应当由驾驶员自己补偿;假如机动车是单位或别人而驾驶员是单位员工或受雇于别人的,由机动车的单位或一切人担任补偿;假如驾驶员有个人职责的,单位或一切人在承当补偿职责之后,能够向驾驶员追偿。可是,“被挂靠人”究竟属不属这个条文规则的“单位”,你说是嘛,它除了收取微乎其微的几百元处理费外,一切的收益和车辆的实践处理与它无关。你说不是嘛,一切入户注册挂号手续的一切人一栏都是它单位。这就使得审判人员在了解上发作误差,实体处理“百家争鸣”。
为了到达相对一致,有的省(自治区)高院相继出台各自的《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纪要》或《定见》,如江苏省高院出台的《江苏省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纪要》第七大点的第6小点规则:“挂靠运营的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别人危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当补偿职责。”因而,在其本省法院一致规则或其他没出台有《纪要》的省的法院参阅《纪要》,在审理该类案子时,选用上述第二种的判定是较为遍及的。
又如广东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处理路途交通事端案子若干具体问题的定见》(粤高法发[1996]15号)第二大点第7小点规则:“因为车辆异动不处理过户手续、挂靠挂号、承包运营、分期付款购买或许租借、借用车辆等原因发作的机动车的实践分配人与机动车一切人不一致时,《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三十一条规则的机动车一切人的各类职责(垫支职责或许补偿职责)由机动车一切人和实践分配人连带承当。”因而,在其本省法院或其他没出台有《纪要》的省的法院参阅《纪要》,在审理该类案子时,选用上述第三种的判定也就不足为怪了。笔者地点的法院在审理某件此类案时,当事人就出示了广东省某法院判定“被挂靠人承当垫支职责”的判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8号)规则:“采纳分期付款方法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悉数车款前保存车辆一切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别人缔结货物运送合同并运用该车运送时,因交通事端形成别人产业丢失的,出卖方不承当民事职责。”该解说的精力本质是由车辆的实践分配人承当民事职责。因而,有的法院居于这一精力,仅判定挂靠人承当民事补偿职责,呈现上述第四种判定。
有的法院在处理客车出事端的该类案子时,以为死者乘客的家族能够挑选案由是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申述,也能够挑选案由是旅客运送合同申述,因而当原告挑选后者申述时,法院以为因为车票和行驶证甚至车上喷的称号都是运送公司的,乘客有理由信任客车是运送公司的,旅客一旦购买了车票,就形成了一种客运合同联系,运送公司有职责确保旅客的搭车安全,一起考虑到往往车辆的实践分配人发作交通事端后已无力补偿,被挂靠的运送公司相对补偿才能较强,因而直接判定被挂靠人承当民事职责。而且以为被挂靠人补偿后再向挂靠人追偿,这是被挂靠人和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工作,并不影响原告索赔的权力,因而呈现了上述第五种判定。
笔者地点的贵港市的法院,曩昔从前呈现过上述第一种判定。理由是:挂靠人是车辆的实践分配人,理应承当补偿职责。被挂靠人收取了挂靠人的车辆处理费,虽然车辆运送的收益与其无关,但其也应承当必定的职责。考虑到若要其承当悉数职责,显着有失公正,因而,被挂靠人在其收取的处理费范围内承当民事补偿职责较为适宜。
三、一致判定的法理考虑
笔者以为,关于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来说,上述第二种判定是合法合理的。即判定由挂靠人负民事补偿职责,被挂靠人负连带补偿职责。理由如下:车辆一切权是要式法令行为,即以车辆行驶证上载明车主为法定车主。交通法规规则的由车辆一切权人承当补偿职责,既包含法定车主(入户注册挂号的车主),也包含实践车主(机动车的实践分配人),故实践车主(挂靠人)应当对其形成的交通事端承当补偿职责。至于被挂靠人,虽然其和挂靠人约好有免责条款,但该约好违背法令规则,自始无效,作为法定车主的被挂靠人,不得以此来对立第三人的建议。依据民法理论,连带职责的本质是彼此承当实行债款(此类案是危害补偿之债)的担保职责。因而,判定被挂靠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有利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一、根本案情与实体处理不一致的品种
此类案子的根本情况:个体户置办了轿车后,挂靠某轿车运送公司,并与该运送公司签订协议,协议一般约好:挂靠人(机动车的实践分配人,即个体户)每月向被挂靠人运送公司(机动车的一切人,即入户注册挂号的单位)缴交100元至500元不等的处理费;而且约好挂靠人在营运过程中的悉数民事补偿职责与被挂靠人运送公司无关。
可是,一旦发作交通事端,而且经交警部门确定挂靠人对事端负悉数职责,法院审理受害人一方申述的该类索赔案子时,实体处理却形形色色,其主要异同在于对被挂靠人的职责确定问题上:
一是判定挂靠人负民事补偿职责,被挂靠人在收取处理费范围内负连带补偿职责;二是判定由挂靠人负民事补偿职责,被挂靠人负连带补偿职责;三是判定挂靠人负补偿职责,被挂靠人负垫支职责;四是判定挂靠人负补偿职责,驳回要求被挂靠人承当补偿职责的诉讼请求;五是判定由被挂靠人负补偿职责,驳回要求挂靠人承当补偿职责的诉讼请求。
二、实体处理不一致的主要原因剖析
形成同一类型案子呈现多种不同的判定,是有多方面原因的,而要害的原因是法令滞后,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致的规范去向理该类案子。在审判实践中,赖以按照或参照的是国务院发布的《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三十一条规则:“交通事端职责者对交通事端形成的丢失,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承当补偿职责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归还的,由驾驶员地点单位或许机动车的一切人担任垫支。可是,机动车驾驶员在实行职务中发作交通事端,负有交通事端职责的,由驾驶员地点单位或许机动车的一切人承当补偿职责;驾驶员地点单位或许机动车的一切人在补偿丢失后,能够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许悉数费用。”关于这个条文的了解,一般以为:假如机动车是驾驶员自己产业的,应当由驾驶员自己补偿;假如机动车是单位或别人而驾驶员是单位员工或受雇于别人的,由机动车的单位或一切人担任补偿;假如驾驶员有个人职责的,单位或一切人在承当补偿职责之后,能够向驾驶员追偿。可是,“被挂靠人”究竟属不属这个条文规则的“单位”,你说是嘛,它除了收取微乎其微的几百元处理费外,一切的收益和车辆的实践处理与它无关。你说不是嘛,一切入户注册挂号手续的一切人一栏都是它单位。这就使得审判人员在了解上发作误差,实体处理“百家争鸣”。
为了到达相对一致,有的省(自治区)高院相继出台各自的《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纪要》或《定见》,如江苏省高院出台的《江苏省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纪要》第七大点的第6小点规则:“挂靠运营的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别人危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当补偿职责。”因而,在其本省法院一致规则或其他没出台有《纪要》的省的法院参阅《纪要》,在审理该类案子时,选用上述第二种的判定是较为遍及的。
又如广东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处理路途交通事端案子若干具体问题的定见》(粤高法发[1996]15号)第二大点第7小点规则:“因为车辆异动不处理过户手续、挂靠挂号、承包运营、分期付款购买或许租借、借用车辆等原因发作的机动车的实践分配人与机动车一切人不一致时,《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三十一条规则的机动车一切人的各类职责(垫支职责或许补偿职责)由机动车一切人和实践分配人连带承当。”因而,在其本省法院或其他没出台有《纪要》的省的法院参阅《纪要》,在审理该类案子时,选用上述第三种的判定也就不足为怪了。笔者地点的法院在审理某件此类案时,当事人就出示了广东省某法院判定“被挂靠人承当垫支职责”的判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8号)规则:“采纳分期付款方法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悉数车款前保存车辆一切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别人缔结货物运送合同并运用该车运送时,因交通事端形成别人产业丢失的,出卖方不承当民事职责。”该解说的精力本质是由车辆的实践分配人承当民事职责。因而,有的法院居于这一精力,仅判定挂靠人承当民事补偿职责,呈现上述第四种判定。
有的法院在处理客车出事端的该类案子时,以为死者乘客的家族能够挑选案由是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申述,也能够挑选案由是旅客运送合同申述,因而当原告挑选后者申述时,法院以为因为车票和行驶证甚至车上喷的称号都是运送公司的,乘客有理由信任客车是运送公司的,旅客一旦购买了车票,就形成了一种客运合同联系,运送公司有职责确保旅客的搭车安全,一起考虑到往往车辆的实践分配人发作交通事端后已无力补偿,被挂靠的运送公司相对补偿才能较强,因而直接判定被挂靠人承当民事职责。而且以为被挂靠人补偿后再向挂靠人追偿,这是被挂靠人和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工作,并不影响原告索赔的权力,因而呈现了上述第五种判定。
笔者地点的贵港市的法院,曩昔从前呈现过上述第一种判定。理由是:挂靠人是车辆的实践分配人,理应承当补偿职责。被挂靠人收取了挂靠人的车辆处理费,虽然车辆运送的收益与其无关,但其也应承当必定的职责。考虑到若要其承当悉数职责,显着有失公正,因而,被挂靠人在其收取的处理费范围内承当民事补偿职责较为适宜。
三、一致判定的法理考虑
笔者以为,关于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来说,上述第二种判定是合法合理的。即判定由挂靠人负民事补偿职责,被挂靠人负连带补偿职责。理由如下:车辆一切权是要式法令行为,即以车辆行驶证上载明车主为法定车主。交通法规规则的由车辆一切权人承当补偿职责,既包含法定车主(入户注册挂号的车主),也包含实践车主(机动车的实践分配人),故实践车主(挂靠人)应当对其形成的交通事端承当补偿职责。至于被挂靠人,虽然其和挂靠人约好有免责条款,但该约好违背法令规则,自始无效,作为法定车主的被挂靠人,不得以此来对立第三人的建议。依据民法理论,连带职责的本质是彼此承当实行债款(此类案是危害补偿之债)的担保职责。因而,判定被挂靠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有利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