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债务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11:27
[案情]
    2003年7月12日,经王某供给担保,刘某向某银行告贷60000元。两边约好告贷期限一年,告贷月利率8.2‰,还款期为2004年7月12日。约好的确保职责方法为连带职责担保,确保规模为告贷本息,确保期间为告贷到期日起二年。告贷到期后,因告贷人刘某下落不明,该银行在确保期间内即向担保人王某催此债款,此刻,王某也无法联系到刘某。2006年8月4日,某银行申述来院,要求王某、刘某一起归还告贷本金60000元及利息。
    [不合]
    本案中,就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建议是否超越诉讼时效有三种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债款人仅向担保人建议债款,未向债款人建议,故对债款人的恳求超越诉讼时效,但其能够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第二种定见以为,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建议超越诉讼时效,且因担保合同是主债款的从合同,主债款胜诉权的损失,导致对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建议也不能得到法令支撑。第三种定见以为,债款人对确保人建议债款的效能当然及于债款人,故债款人向确保人建议债款的一起,对债款人的诉讼时效也一起间断,债款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和确保人一起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则:“诉讼时效因权力人建议权力或许义务人赞同履行义务而中止后,权力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建议权力或许义务人再次赞同履行义务的,能够确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止。权力人向债款确保人、债款人的代理人或许产业代管人建议权力的,能够确定诉讼时效中止。”从该条规则中能够看出,债款人向债款确保人建议债款的,诉讼时效中止。这种时效中止的效能不只及于确保人,及于对确保人的诉讼时效中止,一起这种催要的效能还及于债款人,即从债款人向确保人建议债款之日起,对债款人的诉讼时效一起中止,时效期间从头核算。本案中,原告某银行没有超出确保期间的期限,而是在确保期间内向确保人王某建议了权力,且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王某依法应当承当相应的确保职责。因该催要不只发生对确保人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能,一起发生对债款人刘某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能。刘某并不因其下落不明导致诉讼时效的灭失,故其依法应当承当归还欠款的民事职责。
作者:怀远县法院 葛怀燕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