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房产赠与或继承公证,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17:37当房产赠与公证遭受房产承继公证,两者谁更有用能呢?经过承继公证后处理的房产证,为何竟被法院判定吊销呢?在进行房产赠与或承继公证后,又要留意哪些问题呢?这些触及房产归属胶葛的焦点问题,任印好律师将经过其亲身署理的实在案子,通知你答案,速来看看吧!
案子布景
杨某母亲于2011年2月逝世,后杨某于2014年5月在其所在地的公证处处理承继公证,承继了母亲名下的一套房产。但2015年11月初,杨某从该公证处得知,其母亲曾于2009年9月与其儿子杨某某签定了一份赠与协议,且也进行了赠与公证,母亲把该套房产赠与其儿子了。而杨某之子随即在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以该地房管局为被告、以杨某为第三人的行政诉讼。
原告建议
原告杨某某以为:该房子现已被赠与自己,应该归于自己一切,且自己现已进行了翻盖,更应该归于自己,所以房管局的颁证行为过错,应该吊销该房产证。
律师辩论
笔者作为第三人杨某的署理人,咱们以为:
一、原告所述与现实不符:
1、原告说第三人1995年离家出走,不承当奉养白叟的责任,与现实不符。实践是1995年第三人外出作业,2005年即回来照料母亲,且在母亲患病的四、五个月时刻里仅有第三人一人尽心照料母亲,直至母亲病逝,而原告在母亲患病期间没有照看母亲,且母亲病逝时也不在跟前。尔后第三人料理母亲的凶事,做到了作为子女应尽的责任。
2、第三人的母亲在病重期间,通知第三人,该涉案房子是由她出资,托付原告翻盖的,建房款由其用她经商积累的私房钱支交给原告的,该房子的一切权没有改动。
二、关于原告提出的赠与协议,第三人以为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1、《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则:“处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处理一切权搬运挂号手续,不然赠与行为无效。”第三人的母亲与原告杨某某于2009年9月签定了赠与协议,但直到2014年,长达5年时刻,该房子都没有过户,并且从第三人的母亲2011年2月过世到2014年5月达3年之久,原告也没有向第三人说过存在赠与协议,也没有让第三人帮忙他过户,所以依照赠与公证细则的规则,赠与行为无效。
2、《承继法》第二十五条规则:“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抛弃承继的表明。没有表明的,视为承受承继。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承受或许抛弃受遗赠的表明。到期没有表明的,视为抛弃受遗赠。”而原告明知有赠与协议存在,却没有在规则的时刻内向第三人及其他亲人公示,并表明他乐意承受该房产,因而,应视为原告现已抛弃了该遗赠。
3 、《物权法》第九条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动、转让和消除,经依法挂号,发作效能;未经挂号,不发作效能,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合同法》榜首百八十七条规则:“赠与的产业依法需求处理挂号等手续的,应当处理有关手续。”由于原告没有处理产权挂号改动手续,该房产依然未发作物权变化,依然归于原赠与方个人的产业,也便是第三人母亲的房产,第三人依照法令规则当然能够承继,并且第三人一向在该房子内日子,原告却一向没有占有、运用该房子。
总归,第三人以为,其母亲与原告所签定的赠与协议因原告没有在规则的期限内进行过户挂号,也没有在法令规则的期限内表达承受遗赠的志愿,该协议现已无效,视为原告抛弃了承受赠与的权力。因而第三人的承继是合法、有用的。
三、该地房管局的颁证行为合法有用:
1、原告自称承受赠与房子后进行翻盖,而翻盖前他并没有到房管局进行改动挂号,那时被承继人依然健在,不能认定是原告的个人自主行为。该房产的一切权没有改动,并不能因翻盖而自行改动,该房产在第三人承继改动前依然是其母亲名下的房产,在其母亲逝世后,该房产即为其遗产。
2、该地房管局根据第三人供给的资料及公证处的承继公证进行的挂号改动程序合法、内容实在有用。已然该房产是遗产,而原告不是合法的榜首次序承继人,原告就没有权力进行承继,相反,第三人作为仅有的承继人有权要求房管局进行承继改动挂号。尽管原告与第三人的母亲有赠与协议,但由于两边没有及时进行房子产权改动挂号,该赠与协议归于无效。所以,该地房管局依照程序将该房产改动给第三人杨某是合法有用的。
综上所述,第三人以为原告的恳求于法无据,恳求法院查清现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定
法院经审查以为,该房产证挂号的房子因翻盖而不复存在,在这种状况下,房管局将原房产证改动挂号,的确存在过错,所以判定吊销房管局颁布的房产证。
律师说法
一、房子赠与在公证后要及时进行改动挂号,不然一旦该房子因翻盖、撤除等状况发作,该公证就无法执行,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二、房子赠与和动产赠与不同,有其特有的收效要件,必须到房管局进行房子产权改动挂号,才干发作物权上的效能。
三、承继公证,只要在被承继人没有合法地处置该房产时,其效能才干表现出来,一旦呈现赠与或遗赠状况,也直接要挟到该公证的效能。
四、假如房子灭失,无论是赠与公证仍是承继公证,因标的物不复存在,该公证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