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几点认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01:28
摘要 离婚诉讼中的债款处理问题,现在现已成为离婚案子处理中的难点。司法实践中呈现的规划虚伪债款问题,在现行规则结构内,显着存在缝隙,严厉按照规则处理,反而存在司法不公的实践状况。因而,有必要对现行的司法解说进行评论,期望引起有关方面的留意。当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中,常有部分大宗夫妻债款的承认存在实践与规则上的抵触,法令规则的不彻底,使得处理此类胶葛时存在法官证明定论与现行规则相悖的状况,往往不得已作出显然是不公正而却合法的判定,此类问题应当引起满足的注重。以下,笔者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十七条规则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的适用和了解,提出以下知道,供参阅、评论。 《解说(一)》第十七条规则: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的规则,应当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一起产业上的权利是相等的,因日常日子需求而处理夫妻一起产业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议。(二)夫或妻非因日常日子需求对夫妻一起产业做重要处理的决议,夫妻应当相等洽谈,获得一起定见。别人有理由信任其为夫妻两边一起意思表明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立好心第三人。该条规则将是否归于日常日子需求,作为处理产业是否必要得到夫妻一起同意的判别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条司法解说是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立法原意,婚姻法的立法原意是避免夫妻一方非因日子需求恣意处置夫妻一起产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这儿需求指出的是,所谓的日子需求,通常是指一般的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根本需求,不该当包含经商、文娱等非日常日子需求的其他活动。假如夫或妻一方以经商、文娱等非日常日子需求处置产业,应当自行承当民事责任。关于夫或妻一方的产业处置行为可否对立第三人,司法解说规则“别人有理由信任其为夫妻两边一起意思表明的”,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此规则的关键问题怎么承认“别人有理由”。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夫或妻一方在离婚前乃至离婚后,与别人合谋制作伪证损害另一方的状况已不罕见,并且难以判别真伪,因而,判别“别人有理由”与否应当严厉检查第三人在与夫或妻一方发作非日常日子需求的产业联系时,是否现已尽了留意责任了,而不能将这种债款人应尽的留意责任变换成或许是毫不知情的、没有参加债款债款联系的夫或妻的另一方举证责任。比方,第三人与夫或妻一方发作一宗显着不是日常日子需求的大宗产业买卖时,他有责任征得未参加买卖活动的夫或妻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认,不然,应视为买卖两边当事人的个人行为;再比方,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树立超越一般日常需求的假贷联系(大额假贷联系)时,第三人有责任了解假贷意图、有责任咨询夫或妻另一方的定见,不然,应当视为假贷联系人之间的个人行为,由于这种留意责任的实行必要的、也是可行和不存在客观妨碍的,也是契合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要求的。承认夫妻非日常日子需求的产业处理是否为夫妻两边一起意思表明,是参加该项产业处理联系的债款人应尽的责任,不尽该责任的当事人,不归于法令意义上的好心第三人。笔者以为,在此状况下,不参加该项产业处置的夫或妻有权回绝承当该项产业处置行为的成果。 《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款人就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债款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款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的景象的在外。”该条规则先设定夫或妻一方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均为一起债款,它没有将是否为夫妻一起日子或日常一起日子所需加以差异。在该条的规则下,只需不能证明实践债款人与债款人作书面的特别约好,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债款就视为夫妻一起债款。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见到离婚的当事人的一方与第三方合谋,制作假债款,让另一方因无法举证而无辜蒙冤承当债款,此类案例正是凭借《解说(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得以完成的。不假定条件将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的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一概确以为夫妻一起债款是有很大缺点的,这正是不契合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规则的立法精力。一起,要求不知情的、未参加债款债款联系的夫或妻的一方来举证证明债款人与实践债款人之间发作的债款债款联系纯属个人债款债款,从客观上和诉讼原理上都是行不通的,都是苛求。在与别人树立一项合同性质的债款债款联系时分,债款人有责任留意到该项民事联系的联系人主体资格、合同相对人处置权规模等,婚姻法没有规则夫或妻可以代表对方为超出正常日子需求以外的产业处置行为,这是任何公民都应当知道的,此类债款人也有必要恪守法令规则,尽自己应尽的留意责任,在树立债款债款联系的时分获得债款人爱人的承认,不然,应视为与行为人树立债款债款联系。而《解说(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推定夫或妻一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的一方债款为一起债款,然后由没有参加债款债款联系的夫或妻另一方承当无法承当的免责举证责任,从表面上看,好像是为了保护债款人的合法利益,实践上是在不公正地革除债款人应当承当的留意责任,给客观存在的歹意勾结发明法令条件,是过错的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过错的知道,以为,榜首,假如不作《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这样的规则,或许导致债款人以离婚方法躲避债款;第二,先承以为夫妻一起债款,夫妻在离婚诉讼中或离婚后,可以依法、依约向对方提出追偿。笔者以为,这种了解尚不能阐明该规则是公正、合理的。首要,债款人在树立债款债款联系的时分,可以判别日常日子需求的一般极限,对于此极限以外的产业处置行为,债款人有责任直接要求对方当事人夫妻的一起承认,在夫妻一起承认的条件下,以离婚方法躲避债款的客观根底就不存在了。这样,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也能实在、公正地承认夫妻一起债款,合理保护债款人的利益;第二,在离婚的诉讼中,一起产业和一起债款的承认是一个比较难以精确承认的事项,尤其在那种有预谋的离婚诉讼中,诚笃的一方总是得到不公正的成果,这不是审判自身的问题,而是相关规则的原因。着重债款由离婚的男女两边一起归还后再依据参半承当的准则进行追偿,实践上疏忽了三个问题:1、无端地让没有获益的、没有参加债款债款联系的一方当事人承当了不该承当的一半债款;2、或许呈现由没有获益的、没有参加债款债款联系的一方当事人承当了不该承当的悉数债款而无法实践追偿,由于在追偿的时分,经过司法程序承认的债款并不必定能实践完成(实践履行);3、此种规则客观上在鼓舞歹意逃债、鼓舞虚拟假债,损害了另一方无辜的当事人的利益。因而,在现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无法有效地抵挡某些假依据的状况下,对特定事项作具体、精确的规则是具有实践意义的。 最终,从立法原理上谈谈《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的个人知道。《解说(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与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的规则是存在必定对立的,并且,《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将在外状况的举证责任承认由或许彻底没有获益的、没有参加债款债款联系的一方离婚当事人承当,不管从实践可行性和依据学原理上说,都是不合理、不公正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此项规则实践上现已打破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的立法原意,严厉地说,这不是司法解说,是二次立法行为,也与审判实践的实在需求相左。笔者以为,假如将《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修改为:“债款人就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债款的,一般应当按夫或妻个人债款处理。但债款人可以证明该债款发作时,夫妻另一方明知或许现已承认的,可按一起债款处理”,或许更为契合实践,更为公正,更能促进民事联系树立的规范化,削减人为的不公正要素,最大极限完成司法公正和法制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