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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新闻媒体侵权案谈名誉权的保护及诉讼时效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20:01
原审上诉人苏秀全。原审被上诉人广西日报社。「案情」广西省北海市公安局于1998年5月7日以涉嫌纳贿将苏秀全刑事拘留,同月18日北海市检察院决议对其拘捕,同月20日苏秀全被拘捕。1999年5月5日检察机关对苏秀全提起公诉,1999年12月10日苏秀全被取保候审。1999年12月27日,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判定宣告苏秀全无罪,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提起抗诉,北海中院于2000年4月5日作出裁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南国早报》是广西日报社主办并揭露发行的报纸,广西日报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1998年5月29日,《南国早报》头版左下部分登载一则题为《北海市挖出八条法律“蛀虫”》,苏秀全以为该新闻报导使其品格、声誉遭受了严峻危害,以广西日报社的行为侵犯了其声誉权为由提申述讼。「裁判关键」法院一审以为:《南国早报》所报导的新闻,是检察机关在侦办、申述阶段施行的职权行为,报导所触及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未经法院审判,任何人均不得对其科罪。该报导对苏秀全冠以“纳贿”之词,以必定的口气确定其“利用职务之便,收纳贿赂,截留私分土地款”,其报导是失实的,且以“腐败分子”、“蛀虫”之词对苏秀全品格进行贬损,对苏秀全的声誉权构成了危害。《南国早报》登载讼争的新闻报导之日,即为苏秀全的权力发作之日,因为其时其被拘押,不知道或不该当知道其权力被危害,故诉讼时效期间不该从新闻报导登载之日起核算。苏秀全被取保候审之日起,已被免除拘押,该日起应视为苏秀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力被危害之日,苏秀全恳求维护其声誉权的诉讼时效应从1999年12月10日起核算。因为苏秀全在二年内未行使其恳求法院维护的权力,已过诉讼时效,对苏秀全的诉讼恳求,不该支撑。判定:驳回苏秀全的诉讼恳求。苏秀全不服一审判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为:该报导是关于检察机关在侦办、申述阶段施行的职权行为,报导所触及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未经审判,任何人均不能对之科罪。广西日报社在该报导中,对苏秀全冠以“纳贿”之词,一起还以“腐败分子”、“蛀虫”之词对苏秀全的品格进行贬损,对苏秀全的声誉构成了危害,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南国早报》于1998年5月29日刊登涉案报导,苏秀全于1998年5月2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拘捕。1999年5月5日被检察机关公诉。199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苏秀全在被拘押及被取保候审期间,不知或不该知悉其声誉权受危害的现实。2000年4月5日,苏秀全被北海中院宣告无罪。苏秀全应知道自己的声誉权受危害的时刻为2000年4月5日,其于2002年3月30日申述,未超越诉讼时效。归纳考虑广西日报社对苏秀全声誉权的危害程度、危害规模,酌情给予苏秀全一万元精力抚慰金。二审判定:1、吊销一审民事判定;2、广西日报社3日内涵《南国早报》平等的版面上为苏秀全恢复声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阅。不然本院将在与《南国早报》相类似的报刊上发布判定书,刊登费用由广西日报社担负。3、广西日报社3日内向苏秀全付出精力危害抚慰金10000元。广西日报社不服判定,向南宁中院恳求再审称:《南国早报》的报导根据的是实在的新闻事情,是对检察机关揭露职权行为的报导,检察院是以“纳贿”的罪名拘捕和申述苏秀全,不能因其后来被判无罪就否定检察院最初确定其“纳贿”的客观情况,报导并未对苏秀全的声誉作出贬损。本案争议报导宣布时刻是1998年5月29日,苏秀全于199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其彻底有条件知道、看到或传闻争议报导,即便以“应当知道”为规范来起算诉讼时效,也应从1999年12月10日起算,苏秀全于2002年3月30日才申述,已超越了二年的诉讼时效。恳求吊销二审判定,驳回苏秀全的诉讼恳求。法院再审以为:原二审判定确定苏秀全的诉讼恳求未超越诉讼时效是正确的。综上所述,原审判定在查明现实的情况下,归纳考虑广西日报社对苏秀全声誉权的危害程度、危害规模,作出的判定是恰当的,适用法律亦无不妥。判定:驳回广西日报社再审的诉讼恳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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