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04:55发布部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告诉》((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印花税的方针于1995年末履行到期。现经国务院同意,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问题告诉如下:一、对铁道部所属原履行经济承揽计划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修建施工企业,以及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的经营帐簿,自1996年7月1日起康复征收印花税。依据铁道部体系的核算体系,上述税款分别在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三级核算单位交纳。
二、对铁道部所属原履行经济承揽计划的上述单位之间签定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自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持续免征印花税,自1996年7月1日起,康复征收印花税。
三、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部分同意,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