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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引起的婚姻无效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06:59

【关键字】重婚婚姻无效
【案情简介】
申请人:史某某
被申请人:王某某
2006年3月初,离婚妇女申请人史某某在南昌市总工会婚介所刊登征婚广告,被申请人王某某见到征婚广告后,经过广告上刊登的征婚电话自动与申请人史某某联络。被申请人王某某自称叫王捷(化名),并隐秘自已有爱人的现实,持假户口簿和假身份证于2006年7月25日在南昌市西湖区民政局婚姻挂号管理处骗领了成婚证。
同年10月申请人、被申请人欲乘飞机去昆明旅行时,因被申请人王某某持王捷的假身份证被当场收缴。此后,申请人史某某得知被申请人王某某有爱人的本相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07年7月5日法院以被申请人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故申请人史某某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判定两边的婚姻无效,被申请人补偿其精力损失费10 000元。
被申请人王某某则辩称,申请人经常以重婚罪来要挟他,还到他单位分布流言,使其精力遭到严峻损伤。故要求申请人对其精力和声誉损伤给予20 000元的补偿,并到其单位去消除影响。
【裁判】
法院审理以为,被申请人王某某有爱人又以化名王捷名义与申请人史某某挂号成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现申请人要求宣告其婚姻无效,于法有据,予以支撑;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偿其精力损失费及被申请人称因申请人在其单位分布流言,致严峻损害了其的声誉,而要求申请人补偿其精力和声誉损失费,因该诉请均不属本案审理规模,应属另一法令联系,故不予检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则,判定宣告申请人史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捷)的婚姻无效。
【争议焦点】
依据本案的现实能否确定申请人史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之间的婚姻联系无效?
【法理剖析】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两边不具法定成婚条件或没有实行法定成婚程序而订立的婚姻,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法令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令制度,是专门用来处理违法成婚问题的。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要点规则的无效婚姻条款,其与婚姻的建立要件(包含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等构成对应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六、七条对婚姻的建立要件进行了剖析,从第五、六、七条咱们能够推出婚姻无效的某些状况,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接下来的第十条规则了婚姻无效的几种状况,其具体规则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满意其间的一项即可确定为婚姻无效。
结合本案的状况来看,申请人史某某得知被申请人王某某有爱人的本相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依据现实确定为被申请人王某某犯重婚罪。依据被申请人王某某重婚的现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能够确定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联系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则:“无效或被吊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责任。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料无过错方的准则判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产业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产业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婚姻联系,自始无效,两边之间的产业等依照法令的相应规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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